新常态下中国典当业发展思考和业务实践 ——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转型发展报告 文丨张大勇 一、中国典当行业的困境与迷茫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之时,中国典当行业的发展环境已经发生了本质变化
文丨安徽德合典当有限公司 张亚明 随着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和改革转型的深入,由较高效率支撑的中速增长的经济新常态逐步确立,GDP将从高速增长向中高速增长甚至中速增长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从依靠投资驱动的粗放增
文丨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 岳莉莉 2012年1月1日,我国在上海启动营改增试点,后分行业进行全国范围内的试点,仅一年时间,改革试点已覆盖全国“半壁江山”。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营改增
编者按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呈现快速发展态势,在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满足多元化投融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普惠性和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积累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习近平总书记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座谈
本文内容均来自于《最高法院司法观点集成》,为最高法院现行有效的司法观点。以供大家参考学习之用。 一、用虚假标的的出质的质押合同无效,第三人对质押标的的虚假有过错,应当在因其过错形成的损失范围内承担责任
【问题】实际生活中,实际为借贷关系的双方因为各种原因,不愿意签订借款合同,而是选择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对于此类案件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处理不一,进来有好多的当事人向哈尔滨公证处咨询该问题。 【公证解答】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机构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裁定变更、追加执行主体,变更、追加执行主体包括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两个方面。变更、追加执行主体是执行程序容易引起争议的领域,既涉及程序
2015年8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该规定对属类金融机构的典当行、小贷、融资租赁公司等来说都有着较为重大的现实意义。
【案情】 2011年10月至2013年6月间,王某甲数次向陈某借款,共欠借款270万元。在上述借款中,王某乙(系王某甲亲属)以其所有的安徽省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机械公司)全部财产对借款中的本金一佰万元承担保证责
简要案情:2012年2月3日,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朱某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664000元,用于购买某房产,借款期限为108个月,合同具体约定了还款方式、贷款利率、双方的权利及义务等内容。同时
【裁判要点】 抵押预告登记作为一种临时性登记行为,既不是行政部门对期房交易的监管行为,也不能等同于直接产生支配效力的抵押登记,其设立目的在于期房买卖中,债权行为的成立和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之间常常因房屋建造等
【规则摘要】 1.借款行为被认定为诈骗,借款担保合同不当然无效 ——民事判决生效后,诉争借款行为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诈骗行为,担保人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应不予支持。 2.以假借据表明不免息,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