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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典当行业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3年02月17日浏览量:161来源:作者:
  辽宁省典当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辽宁省典当行业协会。英译名:Liaoning  Pawnbroking  Association简称:LP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典当企业为主体,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行业性的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全省典当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辽宁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82号13层,邮政编码:1100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典当经营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参照国际惯例和准则,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自律规则,引导典当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社会职业道德,提高会员自律水平;
  
  (三)研究我省典当市场和典当行业的热点问题,增进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相关信息支持和服务;
  
  (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五)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活动,提高典当从业人员素质;
  
  (六)承办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的相关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三)依法设立的典当企业及相关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会员一般以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业务负责人为代表,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本会秘书处变更备案登记)。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以及行规、行约;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和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举行学术活动;
  
  (六)决定协会重大事项与终止事宜。
  
  本条(一)、(二)款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时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原则上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成立一年以上的典当企业;
  
  (二)经营业绩良好、诚信度高、有一定社会影响力;
  
  (三)依法守规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
  
  (四)热心于本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五)理事当选者所获票数须超过总票数的2/3。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2/3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有较大的影响,热心本会工作;
  
  (三)年令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秘书长专职或兼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典当及与典当相关工作的,由理事会另行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本会重大问题的讨论;
  
  (五)提名下一届会长人选及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会成员;
  
  (六)根据工作需要,提名副秘书长。
  
  二十八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助会长领导协会开展工作;
  
  (二)协助会长检查、督促、指导会员单位对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执行;
  
  (三)负责协会的对外宣传、交流工作,发展、吸收协会新成员;
  
  (四)协助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五)完成会长交办的各项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本会退还已缴纳的会费、资助或捐赠。
  
  第三十二条  经费支出
  
  (一)本会会议和各项活动的支出;
  
  (二)聘请咨询专家顾问及专业团队的经费;
  
  (三)日常办公费用、人员经费;
  
  (四)其它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经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它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年月日在辽宁省典当行业协会成立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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