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按照体系解释,“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前提。正确理解“无权处分”内涵和外延关乎善意取得制度目的的实现。否则,不仅影响其功能的有效发挥,也将引发民法诸多制度规则适用上的混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不动产物权与登记、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等问题作出相应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介
杨某与朱某是朋友,一次聚会时朱某提出向杨某借车使用。朱某将借用的车辆开走一直没有归还,并且未经杨某同意便将该车辆出质给第三人叶某,以担保其对叶某的6万元债务。后杨某多次联系朱某,朱某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物权法定原则即是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该原则根源于物权的本身属性和物权立法的宗旨,并且不排斥意思自治的适用,它是大陆法国家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贯穿于整个物权立法中并指导物权法的制
为了更好地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节约诉讼资源,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增设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作为第七节,短短两个条款对担保物权实现的相关程序性问题作出了规定,确立了
以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是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新《民事诉讼法》中引人注目的亮点之一,该法以两个条款就担保物权案件实现的程序性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是民事诉讼法对《物权法》等实体法律的程序回应,实现了实体法与程
阅读提示:2015年2月4日实施的《民事诉讼法》解释中,约27次提及“担保物权”,其中与本文关联紧密的: 第365条:依照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
应收账款依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可以质押;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可以转让或者抵消。 由于在目前采取登记公示的框架下,通知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不应是应收账款质权生效的条件,而只是应收账款质权对该债务人发
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称为《解释》),这是《物权法》颁布以来,最高法出台的第一个与其相关的系统性司法解释,对在审判实践中发现的,包括不动产登记
【案例】2014年,李某将登记于自己名下的房产抵押给银行,办理了贷款。2015年,李某被黄某起诉,黄某诉称该房屋是2013年黄某委托李某所买,而李某登记在了自己名下。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黄某所有。从本案来看,如何认定李某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善意取得的适用前提应当是无权处分。法律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对无权处分情形下的受让人加以保护,实源于对交易中的第三人信赖利益的保护以及由此展开的价值衡量。保证一个本着诚信而行为的
2015年8月6日,最高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或《解释》,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本文将对这一司法解释中的重点规定进行解读。 企业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