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机动车作为动产,所有权变动以交付为标准。机动车行驶证上的登记人不具有物权效力,只是行政部门对车辆的管理手段。司法实践中,机动车不仅作为买卖标的,而且已经具备融资功能,导致法律纠纷不断。
阅读提示:2014年,最高法院就企业间借贷及利息的规定、裁判风向及现行最高法院的裁判规则。 一、最高法院长期以来对企业间借贷行为效力持否定态度:合同无效,利息收缴。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
1、当事人如何申请诉讼保全?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
最高院于2015年5月5日正式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该规定第20条明确规定了唯一一套住房可执行的3个条件: 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
《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后,因其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应收账款”可以用作质物,故应收账款作为一种新的担保方式进入了市场的视野。同时,由于该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
根据逾期客户的不同态度和行为,可以将其分为挑衅型、推托型、受害者型、自信型、顽固型、老练型、保证还款型,共七种类型。针对不同类型的客户,应采用对应的策略进行催收,才可以取得更好的催收效果。 一、挑衅型客户
重大风险预警信号 1.客户信用等级、贷款风险分类下降; 2.政府调整了行业政策或修改了相关法律,严重影响客户的生产经营; 3.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母子公司或担保单位等发生了重大的经营管理变化,如改制、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关于印发《关于首查封普通债权法院与轮候查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之间处分查封房地产等相关问题的解答》等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 为解决执行实践
【案情】 2011年9月14日,代某与工行某支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代某向该行借款47万元用于购买位于某区的A房屋一套,贷款期限为240个月,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
案例索引: 一审:虞城县人民法院(2010)虞行初字第52号 案情: 原告:邢纯运、赵振亚。 被告: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梁园分局。 第三人:商丘市德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商丘市利来顺食品有限公司。 2007年5月
【案情】原告郭某向被告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8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郭某以其居住的某小区商品房两套作抵押,与信用社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合同到期后,原告未偿还借款,双方也没有继续签订抵押合同。后被告向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因房屋行政登记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每年呈上升趋势,而这类行政案件中多存在“民行交叉的问题”,使得审理这类案件比较棘手,一直困扰着行政审判和民事审判,广饶法院将对2010—&m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