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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夫妻共有房产之执行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01日浏览量:36来源:法学在线作者:刁安心
  【关键词】夫妻共有房产;执行
  
  【正文】
  
  近年来,法院执行工作呈现的主要特点是房产处置难,一方面是社会原因,即房地产市场低迷;另一方面是法院处置房产的程序繁琐、复杂,尤其是案外人对处置房产提出的执行异议大幅增加。目前,困扰执行人员最多的是夫妻共有房产的执行,即每当执行法院开始处置被执行人房产时,被执行人夫妻另一方就提出异议认为,被执行房产是其所有或其有一半产权,常常搞得执行人员无所适从,案件长期难以执结。而各省法院对如何处理这一问题,又持不意见,比如:浙江省高院主张,如果债务性质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执行机构可直接作出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非被执行人夫妻另一方名下的财产,而无需裁定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对于这一问题,江苏省高院则主张,原则上应先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再执行其名下的财产。但紧急情况下,为防止其转移财产,可以在追加的同时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由此可见,这两家法院的做法是截然不同的。下面笔者将结合司法实践,对在执行夫妻共有房产执行过程中经常出现的有关情况进行分析和阐述。
  
  第一,被执行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未注明被执行人夫妻另一方享有共有产权的。对于这种情况,笔者以为,执行法院可直接执行该房产,无需审查认定所涉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是被执行人个人债务也不影响法院对该房产的执行。即便夫妻另一方以婚姻法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也不应予以支持。其主要理由是:(一)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债权人基于对不动产的登记信赖才清楚被执行人的偿债能力,进而与之发生交易行为。作为被执行人夫妻另一方,如果基于夫妻关系而主张房产共有权,理应及时依法物权法的规定办理共有产权登记。(二)对于被执行人夫妻另一方依婚姻法的规定主张共有权如何对待的问题。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之间财产权的确定不得对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人。因被执行人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而最终被法院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后果,夫妻双方可在离婚时另行主张。对于这种情况,浙江省高院明确规定,执行依据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且未明确债务性质的,可以执行该债务人个人名下的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
  
  第二,被执行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夫妻二人名下的(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情形)。笔者以为,应对债务性质进行审查,如果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可以执行该房产以偿还债务。如果确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则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相应份额。至于执行房产的程序,浙江省高院的意见是,如果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可以直接执行该房产。江苏省高院的意见是,依法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后方可实施处分性措施。笔者较为赞同浙江省高院的意见,这样可以简化不必要的执行程序,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因为被执行人夫妻另一方对法院执行共有财产提出异议,法院依法审查后,其不服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程序来进行权利救济。如果执行法院先行履行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那么被执行人夫妻另一方一旦不服裁定,则势必还要给其相应的法律途径进行救济。救济程序结束后,其还可以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那么执行法院还要进行审查认定并再给其权利救济。这无疑会造成重复审查,延缓房产处置的时间,降低执行效率。
  
  第三,被执行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夫妻另一方名下的。这种情况需要分两种不同情况分析。(一)如果审查认定涉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那么执行夫妻另一方名下的房产毫无争议。至于程序方面,浙江省高院认为可以直接执行该房产。笔者以为,因债务性质涉及认定的问题,如果直接执行案外人的财产,似乎缺少一个法律程序方面的铺垫,总感觉无法让夫妻另一方信服。江苏省高院对债务性质的认定,以追加配偶的方式进行,即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则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进而执行配偶名下的房产。因而,笔者以为,这一做法较为妥当。(二)如果执行依据所涉债务系被执行人个人债务或执行依据明确夫妻另一方不承担责任的,那么对被执行人夫妻另一方名下的房产能否执行,则需要区别是夫妻个人房产,还是夫妻共有房产。个人房产和共有房产的判断主要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即如果该房产系被执行人夫妻另一方婚前个人房产,亦或婚姻存续期间接受特赠送或继承的房产等,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如果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则应认定为夫妻共有房产。浙江省高院意见是,应当执行被执行人所有或者其名下的财产,不足清偿的,可直接执行共有财产中的一半份额。江苏省高院对如何执行被执行人夫妻另一方名下的共同有财产尚无名文规定,实践中往往也采取直接执行的方式。如果被执行人夫妻另一方提出异议,则在执行异议程序中解决。
  
  【作者简介】
  
  刁安心,单位为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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