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很多人认为典当就是抵押,只是典当的一方主体是典当行罢了,其实并非如此,下面笔者将对典当与抵押的区别做一简要分析。 典当与抵押均以借贷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均是为制约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降低贷款风险而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事实必定是行为人向数个不特定对象的借款行为总和,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法律事实中的单个借贷行为通常以民间借贷合同的合法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当行为人构
一、他项权证上记载的抵押期限对抵押权人权利行使有何影响? 《担保法》第五十二条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
最高额抵押权系为将来债权而设定的,其所担保的债权具有变动性。因此,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除具备债权已届清偿期外,还须具备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确定的条件。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不仅决定着抵押权人得优先
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所涉及问题很多,与普通抵押权所不同者,主要包括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最高额抵押合同约款的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三个问题。 (一)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高额抵押权所
最高额抵押权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为现今多数国家民法,如德国、日本、瑞士等国民法所承认。我国的《担保法》亦对最高额抵押权作了规定。由于最高额抵押权在我国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而《担保法》的规定又十分简单,因此
自2016年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加强顶层设计,大力推动执行规范化建设,特别是完善执行规范体系建设,在填补规则空白、规范执行权运行等方面做出不懈努力。在院党
阅读提示 今天分享的案例可堪称“化腐朽为神奇”。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抵押权未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不成立。换言之,如果未办理抵押权登记,债权人即不能就抵押物进行优先
【编者按】我国物权法就抵押权的时效问题的表达具有权宜性特点,与我国民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本无联系,因此难以借鉴法国、日本和德国民法的已有制度经验,但可以借鉴渊源相近的我国台湾民法的相应表达。物权法第202条
在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借款合同一般都设定了抵押,签订了房屋等不动产抵押担保合同,由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向银行提供了不动产抵押作为物的担保,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但是,如果银行在对借款合同的主债权
厘清二者关系,按照物权法定的原则,须从法律规定着手。本文讨论的质权系指权利质权,该权利质权产生于抵押物的孳息,比如应收租金出质。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权利质押与抵押权一样均属于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
本文主要讨论,当登记的不动产因为法定原因被生效法律文确权,此时登记尚存,判决业已生效。真实权利人如何保护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即是下文要展开讨论的内容 一、权利由来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