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与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异同 《房屋登记办法》(下称《办法》)第50条与第51条对房屋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登记做出了规定。尽管在《担保法》中就对最高额抵押权做出了规定,但是由于其规定过于
作为把握物之交换价值的担保物权,抵押权完全可能与把握物的使用价值的租赁权并存于同一物上。同一物上并存抵押权和租赁权包括两种情形,即租赁权先于抵押权设立和抵押权先于租赁权设立。无论哪一种情形,只要在抵押权
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借款合同,丙企业为乙企业的债务向甲企业提供担保,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后甲、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
一、问题的提出 在上海仲裁委作出的(2005)沪仲案字第0384号裁决书中认为:抵押登记作为房地产抵押典当法律关系生效的先决条件,未履行抵押登记手续,不发生典权设定的效力,因而典当合同无效。而重庆高院在(2010)渝高法
对于典当行而言,典当行进行典当业务的目的并不是要取得当物的所有权,而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但是,在发生绝当后,典当行必然面临着通过多种途径将绝当物进行处置以收回当金本息和某些支出的费用,尽可能保证债权的实现、
《民事诉讼法》修正后在特别程序一章增订“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担保物权人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向法院申请拍卖担保物,由法院经审查作出许可拍卖、变卖与否的裁定,此即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由
典当行在办理典当业务中,为了控制风险,在典当抵押或质押情况下,另增加保证合同对于控制风险有重要作用。当然,典当行在无抵(质)押情况下,只有保证情况下借款因违法而无效,但典当行在有抵(质)押情况下借款,另增加保证
典当作为一种资金融通方式,自典当业自1987年在中国大陆恢复至今,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充分发挥其方便快捷、手续简便的特点,在服务中小企业、个人融资、解决群众应急性资金需求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是银行信贷融资
典当行业作为办理金融贷款业务的特许经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不光要接受业务监管部门的监管,而且还要依《公司法》的规定建立组织机构,依法经营。总之,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一切与经营相关联的事情,在典当行业当中层出不
7月26日,歙县法院向工商银行歙县支行(下称歙县工行)送达了一份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该行可凭此裁定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去年8月10日,黄山某茶业公司向歙县工行贷款19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到期
近年来,由于国家持续紧缩的货币政策和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信贷资金趋于紧张,不少急需资金周转的经营者因金融贷款难,转向民间求贷,民间资本市场迅猛发展。但民间借贷具有高回报和高风险、无序性和盲目性等特点,极易引
一、最高额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一)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的特点 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是《房屋登记办法》(下称《办法》)规定的一种新的登记类型,以前的登记实务中不存在。因为按照《担保法》第61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