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律协(本文系作者投稿)作者:唐秀红、李露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随着我国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企业对外担保亦随之不断增加。在民法典出台前,法院主要依据《公司法》《合同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
这一条规定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为债券持有人提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近些年呈现高速增长的态势,因民间借贷合同引发的纠纷案件数量也是水涨船高。同时,因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嫌刑事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也呈现增长的趋势,涉嫌的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
对于当事人之间因民间借贷之外的其他行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如买卖、承揽、股权转债权、合伙纠纷、损害赔偿、精神损失等,在事后通过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对债权进行了确认,原告以此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请求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为了确保《民法典》的实施,2020年12月29日最高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
本期导语为给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提供充分的保障,在市场经济交易中,当事人创造出了以第三人加入债务为基本内容的各类“增信措施”,对于此类“增信义务”的法律性质,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纠纷的处理
《民法典》对于借款合同的规定相较于旧法的重大变动集中体现在第六百七十九条和六百八十条,本文总结如下: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而非“生效”。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不同范
目次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改背景二、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三、关于借贷合同无效的认定规则四、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五、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执行的本息保护政策六、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溯及
文|李玮问题的提出: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一直是实务争议很大的问题。从担保法及司法解释到物权法,再到最高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规定。《民法典》出
【裁判要旨】1.对于当事人之间有争议合同条款的解释,应依次采取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解释等方法来确定该条款的真实含义。2.当事人约定以股权质押作为担保后未办理登记,应认定质权
在国民经济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今天,民间资本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也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但现实情况是民间融资隐藏着诸多不安定的因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持续滋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也给
三、增担保请求权的要件(一)存在担保物权1.可适用的担保物权范围可查的国内文献大多仅在抵押权的范围内对增担保进行探讨,在论及增担保请求权的上位概念“抵押保全制度”时,有学者认为抵押权享有如此特殊的保障机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