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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合同未约定担保抵押物 抵押担保无效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05日浏览量:222来源:法制网作者:
  近日,石棉法官结合多年办理的案件,警示人们在办理借款抵押担保时,必须约定抵押物,否则,一旦发生借款纠纷诉求抵押担保,将被视为抵押无效。
  
  99000元借款“泡汤”银行把借款人和担保人推上法庭
  
  2013年5月17日,被告张甲与原告某银行签订借款99000元的《借款合同》,被告张乙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并与原告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
  
  同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借款99000元。
  
  但是,该款到期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义务偿还借款本息。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石棉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甲承担偿还借款责任,张乙承担担保责任。
  
  抵押担保合同为约定抵押物法院裁定担保无效
  
  石棉法院在庭审中查明,原告与被告张乙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同时也约定了担保的主债权、担保范围、担保期间等,但对担保抵押物没有任何约定。而原告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的抵押物。
  
  后来,法院判决,由张甲偿还原告借款本息。
  
  法官说法:
  
  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设定担保。我国担保法列明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五项内容,即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该条款说明,抵押合同应当约定抵押物的名称、数量等内容,即关于抵押物的约定是不可或缺的,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进行补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规定,“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该解释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对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上述案列则是抵押合同中没有对抵押财产进行约定且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无法推定者,故原告请求张乙承担责任的诉请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特别提示:
  
  在现实生活中,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的案例非常之多,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内容,这样,债权人在实现自己债权时才能得到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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