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以物抵债 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3日浏览量:403来源:城市商报 作者:
【案情】大地公司是A小区的开发商。2008年1月,大地公司向吕某借款40万元,约定借期1年。2009年10月,大地公司与吕某签订一份还款协议,约定因欠付吕某借款40万元,协商由大地公司将其所有的房产一套以40万元的价格折价抵给吕某。2009年11月,大地公司通过商品房网签系统提交上述房屋的备案合同一份,约定将上述房屋以4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吕某。
2009年12月,吕某诉至法院,要求大地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大地公司抗辩吕某未实际支付房款。
法院认为,涉案借款到期后,虽然大地公司和吕某间达成了以物抵债的协议,但双方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现大地公司不同意履行以物抵债协议,且吕某也未实际支付房款,故吕某应以双方之间基础法律关系即借贷关系向大地公司主张权利。
法院据此驳回吕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在民间借贷司法实践中,以物抵借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借款未届清偿期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合同后已转让物权的,应属无效。在借款已届清偿期后约定的以物抵债,如已履行了物权转移手续,应认定以物抵债成立;如债务人反悔,不履行抵债协议的,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继续要求债务人归还借款。
温馨提示:如需业务、风险在线讨论,辽宁省内典当企业请加入辽宁省典当协会会员群(133649286),外省典当企业可加入典当精英群(52233943),加入时请注明典当行全称与真实姓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