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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不生效力大多数人都没有注意到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3日浏览量:135来源:城市商报作者:
  【案情】曹某因资金紧缺向龚某借款100万元,由金某用其土地使用权证作为抵押。但金某只是向龚某交付了土地使用权证,表示其愿意提供担保,并没有至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曹某未按期还款,龚某诉至法院,主张其对金某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认为,因讼争土地使用权未办理抵押登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未设立,故对龚某主张的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点评】我国《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民间借贷中,以物权法规定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质押登记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担保的,应当到相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设立,出借人对担保财产或财产权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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