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未登记 抵押人违约担责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7日浏览量:149来源:中安在线-安徽法制报(合肥)作者:
抵押担保是融资的重要手段。签订抵押合同却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日前,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判令抵押人在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对合同约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3年10月,王某向付某借款500万元,并出具一张借条。某技术公司在借条上注明以其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王某未依约还款,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归还借款,并要求某技术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人王某应归还借款。某技术公司与付某在借条中约定以其房产为王某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双方的抵押合同属有效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主要义务应由抵押人某技术公司承担。未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导致抵押权未有效设立,某技术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在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对合同约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戴卢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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