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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典当业发展现状及对策探讨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6日浏览量:115来源:辽宁典当网作者:张大龙 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

  摘要:典当业是人类最古老的行业之一,堪称现代金融业的鼻祖。改革开放以来,典当业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显现,逐渐成为金融市场中不可忽视的一支重要力量。本文拟对我国典当业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促进我国典当业发展的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典当业,资金融通
  
  典当是中国历史上最为古老的非银行性质的金融行业。典当业作为资金融通的辅助机构,是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后,典当业恢复经营,在经济体制改革和民营经济迅速发展的大潮中,在服务大众、服务中小企业的过程中,更是有了又好又快的发展。但典当业在金融体系中处于独立、边缘和弱势的地位,起一种弥补不足、调剂余缺的作用。
  
  一、典当业发展现状
  
  20世纪80年代末期,典当在中国大陆消亡30余年之后又奇迹般地复活了。1987年12月,四川省成都市开办了新中国第一家典当行--成都市华茂典当服务商行,率先恢复了古老的典当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典当行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兴起,先后经历了“无序发展--规范发展--改革发展”三个阶段。1996年4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发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一年多的清理整顿和规范,重新核准保留的典当行有1350余家,从业人员万余人。2000年6月,随着金融体制改革和中国人民银行职能转换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典当业作为特殊工商企业移交国家经贸委监管。2001年,国家经贸委和公安部联合对典当业进行全面清理整改,取消了一批不合格典当行,保留了890家合格的典当企业,并于2001年8月,重新颁发了新的《典当行管理办法》,-鼓励典当业适应市场发展需要,服务中小企业,允许开办房地产抵押业务,扩大经营规模。2003年6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典当业划归新设立的商务部监管。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商务部、公安部联合颁发了新的《典当管理办法》,在进一步加强规范典当业的同时,拓展了典当业的发展空间,明确典当企业可以从事财产权利典当业务,允许典当行可以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允许机动车典当业务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为典当业服务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解决短期融资开辟了一条快捷便利的通道。截至2010年底,全国经商务部、公安部核准设立的典当行总数4433家,注册资本金总额近600亿元,2010年度累计发放当金1801亿元。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典当业迅速复苏并快速发展,尽管仍沿用了传统的“典当”字样和门店形式,但凭借典当业短期、快捷、便利的特点,很快融入了现代服务业的体系,古老的典当业被赋予了新的内涵。
  
  现代典当业有着鲜明的时代特征,与传统典当业相比,它的服务对象、投资主体和典当的当物都有了很大的变化。
  
  (一)典当业的服务对象有了变化
  
  国家经贸委颁发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公安部联合颁发的《典当管理办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允许典当业开办房地产抵押业务和从事财产权利典当业务,为典当业服务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开辟了新的融资平台。进入21世纪,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民营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蓬勃兴起,企业个数占全部企业总数的99%,其中大多数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往往因规模小、可抵押资产少等原因达不到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门槛”,在资金短缺时只能求助于“私人借贷”或“地下钱庄”,这样的结果往往是利率高、风险大,企业承受不起,无法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甚至导致企业破产。现代典当业便捷、安全的经营模式和合理的收费水平恰好迎合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为他们解决资金临时短缺、急需“掉头寸”提供了一条绿色通道。现代典当业的服务对象已经从解决日常生活急需的社会大众发展为广大的中小企业家和个体私营业主,他们的融资总量达到了典当总额的80%以上。
  
  (二)典当企业的投资主体有了变化
  
  我国典当业复出时,设立的典当企业规模都不大,注册资本仅几百万元,基本上是国有性质的,经济体制改革后,才逐步改制成私人参股的民营企业。2005年,《典当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典当业的经营范围有所拓展,典当业的经营规模有所扩大,受到了民间资本市场的青睐。一些集团企业纷纷涉足投资典当业,注册资本都在千万元以上,其中不乏有房地产业、物流业、制造业和金融业的知名企业,他们往往是资本实力强、投资意愿强、抵御风险能力强的“三强企业”,给典当业的发展带来了勃勃生机。仅以江苏省为例,2006年以来新设立典当企业的控股大股东90%以上都是当地行业中的佼佼者,比如:无锡华西集团、常州国发投资公司、苏州园林绿化投资控股集团、汇之凯集团等。
  
  (三)典当企业的当物有了变化
  
  传统典当业的当物大都是黄金饰品和居民消费品为主。典当业恢复经营后,影视小说中常见的衣着类当物不见了,手机、电脑类当物热闹了一阵也淡出了典当行,代之而起的是名表(大都在北京、上海)、汽车、股票等“新三样”。2006年后,房地产抵押和财产权利抵押等“当物”进入了典当业务,并且很快就占了典当总额的大头。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中小企业融资成了典当业客户的主力,典当业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便捷的绿色通道,现代典当业的当物从单一的居民消费品典当逐步形成了以厂房、股权等生产资料为当物的典当业务格局。在包括有价证券、大众物资、民品等传统典当物品分类中,房地产典当无疑是发展最为迅猛的,大约占到各典当行业务量的50%以上,股权等财产权利质押业务也有明显上升,大约占其典当总额的22%左右。
  
  二、典当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立法层次较低、内容较粗,不利于典当行业规范发展
  
  在我国现代典当行20多年的发展中,相关条例、法律的缺失制约了典当行的发展。长期以来,立法层级低、效力不高一直困扰着我国典当业的健康发展。典当行业作为特许经营企业,由于其设立、经’营、监管的特殊性,法律规制必然严格、细致、具体。目前2005年出台的《典当管理办法》是由商务部、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属于一个部门的规章,法律地位相当低,且与国家现行部分法律、法规相抵触,如《担保法》、《公司法》、《贷款通则》等,而现行法律、法规对典当的特殊性质、典当的融资方式、典当的服务对象以及传统典当与现代典当的法理区别,等等,均尚未作出界定,因此,既不能有效保护典当行业的合法利益,又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的具体情况,从而亟待完善并需提高到更高法律层次。同时,法律责任规定得过轻。若说对典当行的事前监管过严的话,那么对其事后监管却是软弱乏力的。对其违规经营的罚款最高限额才3万元,有些违法责任仅仅能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这相对于其发放高利贷等违规经营所获利益相比,太不具有威慑力。此外,由于尚未制定完整严格的担保法规,加之民间传统上也是质典不分,从而导致概念模糊不清。《典当管理办法》把典当定性为临时性质的质押贷款,将质押贷款与典当等同,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陷。因为作为一种金融制度,它与质押贷款本来就有同等功能,而将其定位为质押贷款,既是制度的功能重叠和浪费,又扭曲了典当的固有价值,将用益物权与价值物权混同。由于缺乏一些相关的实施细则和配套规定,致使有些《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成为空中楼阁,没有得到很好的具体实施。譬如,根据国家对于办理房地产抵押的程序规定,房屋抵押权转让必须向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证登记手续,而国家建设部尚没有明确规定可向典当行提供此项服务。而且“房产典当”死当后,房管部门只办理房产的买卖、继承和赠予的过户手续,典当关系不能据以移转房产所有权。车辆的典当也是如此。车管所只办理车辆买卖、赠与与调拨关系的过户手续,使典当关系因无法律规定而无法真正成立。
  
  (二)相关监管缺位,不法经营和不法竞争的存在影响典当业发展
  
  一是寄卖行等的不法经营行为。由于寄卖行等行业的准入门槛较低,审批的程序较为灵活,相关部门对其监管不到位,未经批准的,挂有“典”、“当”、“押”招牌的所谓典当行在各地城区均不同程度存在着。实际上是披着典当行外衣的寄卖行(包括物资调剂行),在一些老百姓心目中,典当行和寄卖行是一对孪生兄弟,只是叫法不同,业务是一样的。正因如此,一些寄卖行非法经营典当业务才有市场,它们的经营范围与合法典当行完全一致,但息费率却是合法典当行的2-4倍,严重扰乱了典当市场,破坏了典当业的社会形象,影响了合法典当行的经营。二是典当业之间存在不法竞争。为了追逐利润,有些典当行在费率的收取上只执行一个费率,没有按规定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与典当行的综合服务费分开计算。还有一些规模较小的典当行不执行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中关于综合费率的规定--根据典当物不同月综合费率上限从24-4.2%不等。为了招揽生意,将综合费率下降到上限以下,严重干扰了典当业的正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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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典当专业人才十分匮乏
  
  典当管理涉及经济学、金融学以及社会学等多种学科,典当经营涉及企业管理学、心理学、人际交往艺术、鉴定评估技术等等,典当品种涉及千万种商品和财物,可以说典当专业跨学科、跨行业,既极具专业技能性又兼具复合性。典当业作为从事货币经营的特殊行业对专业性要求相当高,但现行典当从业人员主要靠师傅的传、帮、带及自学成才,普遍缺乏系统的专业培训,更不用说接受有关典当的高等专业学历教育,形成现有典当人才结构单一和整体综合素质不高以及储备人才严重不足。随着典当业的快速发展,企业数量日益增多,典当业发展的人才瓶颈问题也日益现显。有些新设立的典当行因物色不到合适人才迟迟不能开业;有些典当行因为人才不专业,相关业务难以开展;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互挖人才的现象。专业人才紧缺问题制约了典当业的健康、快速、持续发展。
  
  (四)典当业融资渠道不通畅
  
  目前我国典当业主要是通过自有资金进行业务运作,在实际操作中很难从其他渠道获得融资。只有极少数典当行能从银行获得贷款,迄今为止尚还没有一家上市的典当行。融资渠道的不畅导致个别地区的个别典当行存在违规吸存甚至高息揽储的情况。可见,典当业除股东权益融资外,缺乏其他有效的融资渠道,这就制约了典当业增强资金实力,发展自身规模的进程。现阶段,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越来越好,唯独融资难成了影响中小企业发展的一个难以逾越的障碍。在融资问题上,一方面大量社会闲散资金只能存入商业银行,另一方面典当业虽可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却无法吸纳社会资金,使其转化为中小企业发展急需的资金供给,这就存在着一边资金需求旺盛,一边资金供给有余,而供需却不能衔接的问题。扩大典当业的资金来源,从表面上看,是对典当业的扶持,实际上则是通过典当融资,加大全社会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五)典当经营范围过窄
  
  我国典当业发展不起来的原因之一就是经营范围过窄,获利机会减少,使广大投资者提不起兴趣,也使典当业本身无法发展、壮大起来。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例,典当行的经营范围非常广、综合性很强,“典当行不仅经营典当业务,还做一些商品零售业务,包括旧货出售和卖新商品,一家典当行可拥有多个许可证”,因为“多种经营可以降低经营风险增加其盈利点有利于典当行经营稳定,也更加便民”。
  
  三、促进典当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现阶段大力发展典当业,可以解决众多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资金需求,对于壮大国民经济和解决就业问题等将起到重要作用。对此,笔者建议如下:
  
  (一)建立健全担保法律法规,强化对典当业的监管
  
  在适当的时候,制定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典当行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避免管理矛盾。今后的方向是把监管的职责逐步下放给典当行业协会,实现以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为主,行政管理为辅的监管体制。要完善对典当业的监管,现在还亟须制定以下三类政策文件:一是有关行业发展的基础类文件,如典当行财务会计制度、典当行业统计制度等。二是有关行业管理类文件,如季报制度、典当行经营情况考核评价制度、典当行审批工作规程、典当行停业及清算办法等。三是有关企业管理类文件,如加强典当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规定、搞好典当行管理信息化工作的规定等,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配套规定。因为相关制度的完善,需要实际操作层面的连动,而最终来自基层操作的配合至为关键。
  
  (二)加强风险控制,提高管理水平
  
  目前,典当行要真正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绿色通道”,还面临着经营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等。因此,典当行要积极探索风险控制措施,建立完善的风险内控机制,防止潜在风险转化为现实损失。一是坚持减信守法。企业是社会信用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坚持诚信是企业成败的关键。企业只有坚持诚信为本,依法合规经营,服务至上,赢得公众信赖,追求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才能得到健康发展。二是完善制度建设。各典当行要把加强制度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现代典当业正以全新的姿态,发挥其小额、短期、便捷的特殊融资功能,不仅要制定更加贴近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救急解困的各项规章制度,更重要的是执行、检查、考核,把制度落到实处。用制度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用制度来规范典当行运作、用制度来规范业务、用制度来考核效益,使典当行的各项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三是规范业务经营,防范经营风险。各典当行要严格执行《典当管理办法》和近年来国家商务部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切实遵守经营规则,严格操作程序,防范各种风险。典当行有其特殊性,容易产生种种风险,既有放款、出当等方面的风险,也有道德诚信等方面的风险。各典当行只有依法经营、健全制度、规范运作、开拓创新,才能最大限度地防范风险,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益。
  
  (三)加快人才引进与培养,为典当行业发展提供智力保障
  
  现代典当行的经营规模和范围与过去相比有了质的飞跃,这对从业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鉴别当品真伪、评估市场价值、预测未来走势等方面都要略有所长,因此典当行需要的是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人才匮乏将会严重制约典当行业发展。所以,要加快典当专业人才培养,通过学校教育、岗位培训、经验积累等不断壮大典当人才队伍。
  
  (四)健全典当物品流通渠道,完善处置变现机制
  
  健全的典当物品处置变现机制对于典当行的安全有序运营具有重要意义。要构建大型从事典当物品交易的专门市场,完善典当物品信息流通网络,加速典当物品流转,提高典当物品的变现能力,尽量减少因缺乏流动性而产生的损失,为典当行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商业流通环境。
  
  (五)加大财税等政策的扶持力度
  
  典当行作为“只贷不存”的准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的作用有诸多相似之处,但享有的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则与之有较大差别。与上述机构不同,财政部颁发的《典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干衔接规定》,对典当企业则没有考虑到坏账准备金和呆账准备金的计提问题,只是允许在税后利润中计提一般风险准备。坏账准备和呆账准备可以抵扣所得税,而一般风险准备则不能,因此典当企业的税负更重。此外,税务总局下发的《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对典当行绝当物品销售要按照销售额全额征收4%的增值税。典当行发放贷款时已按息费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典当行处置该笔贷款的质押物或抵押物,其收回的本金还要再次缴纳增值税,有重复征税之嫌。建议参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为典当行建立坏账准备金和呆账准备金拨备制度,以全面覆盖典当业的经营风险。
  
  (六)扩大典当行融资渠道
  
  我国典当业应积极探索各种融资渠道,坚持与银行广泛接触寻求获得银行贷款的有效模式,扩大经营资金的来源。同时,政府监管部门应进一步放开典当业的融资渠道,在确保金融体系安全的基础上,允许典当行从信托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投资基金等渠道进行融资;允许典当行的当物可以在认定第三方监管下对银行实施动态余额抵押,以当票为依据,在不影响当户对当物赎回的前提下对银行抵押物价值余额进行动态平衡调整。此外,建议允许经营良好的典当行在中小企业板上市融资,以增强典当业的资金实力。
  
  (七)明确典当经营机器设备的抵押业务
  
  现行的《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可进行动产质押业务,不得经营动产抵押业务。而抵押与质押最显著的区别就是动产是否移交债权人占有。所以,根据现有规定执行,机器设备只有移交典当行才可进行融资,但在实际操作时一旦设备质押,中小企业也就失去了生产资料,无法正常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融资也就失去了意义。因而,机器设备的抵押问题应在法律法规上进一步明确,防止实际的可操作性与行政法规的脱节以及司法实践与法理间冲突等情况的发生。(出处,《河北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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