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辽宁典当网 >> 典当视点

抵押权“沉睡”十余年,债权人能否申请撤销?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10日浏览量:12来源: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作者:
  一笔十余年前的贷款,本金已结清但利息久未主张,抵押登记却依然“沉睡”在房产档案上,阻碍了其他债权人的执行之路。遇到这种情况,普通债权人能否要求撤销该抵押登记?近日,蓟州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妥善审结一起抵押权登记纠纷案件,原告为表感谢将一面印有“正义使者明察秋毫捍卫公平敬业无私”的锦旗送到了法官手上。

  案情回顾

  2006年1月,某印刷厂与某银行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借款75万元,并以该印刷厂名下的一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约定期限至2007年1月20日。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

  2007年6月15日,该印刷厂的投资人王某以其个人名义,向同一银行申请并获批了一笔75万元的无抵押短期贷款,并用于偿还了上述2006年借款的本金。然而,该笔2006年借款的利息,自投资人王某于2016年去世后,便再无人主张,银行也一直未通过诉讼等方式行使抵押权或申请撤销抵押登记。

  2015年8月,蓟州法院受理了张某诉该印刷厂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拍卖该印刷厂的涉案房产。但因该房产上某银行的抵押登记仍然有效,导致张某作为该执行案件债权人无法就房产拍卖款优先受偿,案件执行陷入僵局。张某遂作为原告,向蓟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银行、某印刷厂协助撤销案涉房产的抵押权登记。

  法院审理

  本案关键点在于: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2007年1月20日)届满后,某银行对某印刷厂的主债权(虽本金已还,但利息债权仍存续)的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由于银行自王某去世(2016年)后长期未主张权利(催收利息、行使抵押权或撤销登记),至原告张某起诉时(2025年1月6日),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早已届满。

  据此,法院认定某银行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该抵押权已归于消灭。基于此,案涉房产上设定的抵押权登记已失去权利基础,依法应予撤销。

  蓟州法院一审判决:某银行、某印刷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张某办理撤销涉案房产的抵押权登记。某银行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是抵押权因抵押权人长期“沉睡不行使”而导致消灭的典型案例。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这是民事法律的一项重要原则。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中,银行在贷款本金被还清后,对剩余的利息债权长达十余年不予主张,更未积极行使抵押权或清理抵押登记。这种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最终导致抵押权因法律保护期(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而消灭。

  抵押权人应加强贷后管理,对于设定抵押的债权,务必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积极催收或行使抵押权,以免因“躺在权利上睡觉”而导致抵押权丧失。相关权利人也要注意,及时有效的权利主张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



(免责声明:本文转载自互联网,文章内容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及时删除。谢谢!)


温馨提示:如需业务、风险在线讨论,辽宁省内典当企业请加入辽宁省典当协会会员群(133649286),外省典当企业可加入典当精英群(52233943),加入时请注明典当行全称与真实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