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支持:“房本”只抵押不登记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1日浏览量:75来源:枞阳在线作者:
民间借贷近年来十分活跃,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一些债权人为使借出的钱能有保障,常常让第三人保证或要求有房产抵押,但由于出借人的法律意识不强,在设定抵押时将借款人的房产证(俗称“房本”)押在自己这儿,却不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最终导致抵押未设立,法院不予保护。枞阳县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就是属于此类情况。
2013年7月21日,唐某以自己承包工程缺少资金为由向伍某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4%,借款期限为半年,唐某向伍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明确载明,唐某自愿以自有的一套商品房作为借款的抵押,为表示诚意,借款时唐某将自己的房产证带去并交给了伍某,伍某当即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唐某支付了借款20万元。因唐某未按期还款,伍某某诉至法院,主张其对唐某所有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审理认为,因讼争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权未设立,故对伍某主张的对押在手上的房屋的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案件宣判后,伍某对此甚是不解,承办法官对其进行了判后答疑,因为在民间借贷中,如果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以房屋或车辆等财产提供担保的,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只有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才能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未依法登记的,抵押权未设立,出借人对担保财产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伍某听后恍然大悟,表示自己打了一回官司也学了不少东西(胡慧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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