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现时存在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0日浏览量:103来源:法邦网作者:
一、民间借贷现时存在的问题
1、法律地位不明确
民间借贷长期以来一直处于法律地位不明确的灰色地带。至今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如上所述,仅有《宪法》、《民法》、《合同法》等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其涉及面较窄,层级紊乱,可操作性差,不能适应民间借贷发展需要。而且,罪与非罪的界限尚没能得到很好的区分。
2、缺乏合理的监管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液,任何国家对金融业都极其重视,金融监管比其他行业都严密。但是,由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的不明,国家一直未将其纳入正规监管体系。我国目前监管体制是“单线多头”,只有正式的金融机构才在银监会职责范围内,民间金融机构归谁管辖?这是监管立法的缺失。
二、民间借贷在我国的立法现状
1、缺乏专门立法
纵览我国目前法律体系,尚无一部专门用于规制民间借贷的法律。即使有关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也只是散见于《民法》、《合同法》、《担保法》、《刑法》等法律;另外就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如《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国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最高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院关于确认公民企业间借贷行为问题的批复》等。
缺乏统一性具体表现如下:首先,缺失专门性法律的制定。目前尚未有关于民间借贷的专门部门法来规制其相关事宜,严重影响了对民间借贷监管的立法支持。其次,立法层级参差不齐。现有关于民间借贷相的规定分布于各个法律位阶,加上有关政府规章的地域性,法律体系紊乱。最后,脱离实际。金融市场千变万化而法律只得就一般事项做出原则性规定,这个矛盾导致现存法律规定很多早已成为明日黄花,造成相关法规的可操作性缺失,导致“徒法不足以自行”的局面。
2、法律规定不明确
就目前而言,关于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与违法性判断尚缺乏明确性,既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为的法律属性,在这种情况下,法官的裁量权很大,不利于法律确定性的维护,同时,在实践中也容易造成错判。就比如说,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与违法的集资行为,二者之间界限就很模糊,这样就是使得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也存潜在的危险。其次,我国在监管中虽然规定了利率标准,即“四倍红线”,但实际中,这一标准并没有得到很好的遵守,很多已经远远超出了“四倍红线”的范围。所以,建议我国在以后的措施中,应积极把可行性考虑在内,或者在制定完政策后,应该立即出台一些相应的配套措施来解决可行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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