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买车后又将车辆质押给第三人的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31日浏览量:244来源:互联网作者:
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汽车越来越成为中国家庭的生活必需品,加上贷款买车利率较低,选择贷款买车渐趋流行,为买车人办理贷款也成了各银行非常常见的业务。如果购车人选购的是中高档车型,银行为了保证自己的资金安全,一般会要求购车人提供其他抵押(如房屋)或保证人作保;而对于经济适用性轿车,银行仅会要求购车人以其新购的车辆做抵押,具体做法是:购车人在支付30%的首付款后,向银行办理按揭,银行扣押该新购车的车辆登记证(绿色大本)并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
对于中高档车型的抵押贷款,因为设定了其他抵押,银行贷款资金安全相对较有保障;对于经济适用车型的贷款,银行的权益也可以得到维护:购车人需要自己支付首付款30%,而车辆办理抵押后不能合法转让,也不能适用善意取得,车辆折旧后的余值加上购车人分期已付款项足以保障贷款(购车款70%)的安全。
但是生活万象变化多端,实务中许多经济适用购车人(尤其是陷入个人债务危机的购车人)又将车辆质押给第三人办理借款,并在借钱后玩失踪。虽然从法律上讲,银行已办理登记的抵押权可以优先于该第三人的质押权受偿,但问题是,第三人非常隐秘,且第三人很可能会以快速、隐蔽的手段将机动车非法销往外地,银行对车辆的抵押权无从实现,必将造成贷款上的损失。不时出现的外地牌照仍不禁令人心生疑窦,时至今日,这种非法销售机动车的模式甚至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
问题1:贷款购买经济适用车型与贷款买房的区别
两种情形的相同之处:两者都是借款人缴纳首付办理按揭,并将汽车或房产抵押给银行。不同之处在于:房屋是不动产,买房人在按揭之后,不管如何处分房屋(如买卖、抵押)等,银行作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贷款安全都会有保障;而汽车是动产,虽然机动车办理抵押登记后不能合法转让也不适用善意取得,但却不影响机动车的使用,如车主私下非法处分车辆导致车辆无法追回的,银行贷款余额将无从保证。
问题2:该第三人要将车辆非法卖给临近省份的A先生,价格对A来说非常具有吸引力,只是不能办理过户,这其中包含哪些法律关系?对A来说,会有哪些法律风险?
评析:第三人“出售”车辆给A实际上是一种债权的转让。第三人与车主之间成立的是一个设定了质押的债权债务关系,车主如按时还请与第三人约定的债务后,有权将车辆索回。如车主未按时还清债务,第三人有权实现质押权,将车辆转让他人。这种转让一方面违反了二手车转让相关规定,为非法转让;另一方面也侵害了银行的利益,导致银行抵押权无从实现。
对A来说,显而易见的问题是:车是外地牌照;车辆年检需要牌照所在地车管所出具委托函才能在A所在地级市进行年检;车辆无法合法转让等。A需要承担的的风险是:车辆因债务问题一般已被法院查封,一旦法院追回车辆,必然会将车辆拍卖或出售,而就车辆交易价值的受偿顺序上,A受让的债权劣后于银行的债权,这必将造成A经济上的损失。当然这主要是一种理论上的风险,因为车辆本身价格较低,加上我国现阶段信息制度建设的落后,追查车辆无论对银行还是对查封法院都是勉为其难,如果A纯粹自用,尤其是A所处地理位置十分偏僻的情况下,其实风险系数非常之小。
问题3:如果该第三人为善意第三人(如担保公司等),买车人失踪后,该第三人如何通过正规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作为车辆质押权人,该第三人代替买车人还清银行贷款取回车辆登记证后能否取得车辆所有权?
评析:在银行抵押权和第三人的质权都具备实现条件的情况下,双方都可以担保车辆的交易价值受偿,在受偿顺序上银行(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优先于第三人(质权人)。但问题是第三人虽占有车辆但因银行扣押车辆登记证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而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无法合法销售车辆。
银行和第三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拍卖车辆,并就车辆交易价值分别受偿。如第三人不想通过民诉程序,作为车辆质权人,该第三人是否可以代替买车人还清银行贷款取回车辆登记证后取得车辆所有权?第三人可以代替买车人还清银行贷款后将车辆转让并就车辆交易价值受偿,但应当通过合同经营资质的销售商进行,并将超出自己债款部分的销售款(如有)予以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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