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提出五个方面明确规定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16日浏览量:24来源:证券时报作者:
5月13日,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严峻,案件高发频发,部分领域案件集中暴露,并有蔓延趋势。为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日前,辽宁省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中明确,省级人民政府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建立目标责任制并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内容;各市政府具体落实属地管理职责,确保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各项工作组织到位、体系完善、机制健全、保障有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形成多部门互动、上下级联动的工作机制和职责明确、相应迅速、相互支撑、互为保障的行动机制。
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两项工作,首先是预防,实现早发现早化解,打早打小的目标,关键在于预防。预防是解决矛盾的主要方面,抓住预防就是抓住了非法集资治理工作的关键。只有关口前移,切实做好预先防范工作,才能化被动为主动,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此,《实施意见》把预防工作放在了突出的位置,提出了“以防为主、及时化解”的工作思路,并就做好预防工作提出了系列工作要求。从加强监测预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发挥金融机构检测防控作用、加强对公职人员和金融从业人员的约束、发动群众参与防范预警等五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规定。
非法集资案件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有效化解矛盾、努力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实施意见》确立了严格依法、分类施策的处置原则。为有效遏制非法集资蔓延势头,持续保持对非法集资的高压态势,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必须依法严厉打击;要坚持维权与维稳相统一,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努力争取集资参与人的理解与支持,最大限度地挽回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最大限度地化解消极对抗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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