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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是否超标的额查封?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8日浏览量:295来源:中国商报•典当融资导报 作者:艾 芙
  案件回放:
  
  2015年,海南高院对海口某典当行与海南某书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民事判决。后因书店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海南高院查封了其相关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书店认为上述查封的财产存在超标的额情形,遂向海南高院提出了书面异议。典当行则认为,本金加上利息和违约金已将近2亿,不存在超标的额查封的问题。海南高院认为,综合市场等因素考虑,为了保证本案债权的实现,查封的财产在未委托评估机构对其价值进行评估之前,不能认定本案存在明显超标的额查封,驳回了书店的异议。书店随后上诉至最高院申请复议。
  
  案例分析:
  
  该案首先应当查明案件执行标的数额。本案执行异议程序中,海南高院对执行标的数额未经审查即认定本案不存在超标的查封,已构成认定事实不清。其次,被执行人该书店所提交评估报告,因系单方委托或已超出有效期,确已不适合作为判定是否超标的查封的依据。但是,本案于2015年7月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主张超标的查封,海南高院应当立即对案涉房产进行委托评估,根据委托评估价格认定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形。目前,案涉房产尚未委托评估,海南高院即认定本案不存在超标的查封,亦构成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海南高院(2015)琼执异字第19号执行裁定,发回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艾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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