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确认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0日浏览量:49来源:中安在线-安徽法制报(合肥)作者:
编辑同志:张老汉夫妻有两个儿子。15年前张老汉病逝,遗有一套房产,6年后,张老汉的老伴也病逝。逝前张老汉的老伴立下一份遗嘱,明确张老汉留下的房产归老二继承。在外地工作的老大不认同母亲的遗嘱,认为母亲没有权利立嘱处分属于父亲的部分房产,并要求继承父亲的部分房产。老二以父亲已去世20多年,哥哥诉求已过时效为由予以反驳。请问老二的理由是否成立?读者:刘鸣叔
刘鸣叔读者:《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张老汉去世时,老大没有表示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张老汉没有分割的房产应为张老汉老伴和两个儿子所共有。现老大与老二的纠纷不是继承纠纷,而是共有权确权、共有财产分割纠纷。就物权确认的请求权,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因此老二的反驳理由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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