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涉非法集资 法院驳回受害人起诉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8日浏览量:115来源:乌蒙新报 作者:王好 胡佳艳
如今,民间借贷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多发,对于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回报等方式借款诱惑,公众应保持理性,切莫贪图高息赔了本金。近日,毕节市金沙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2年11月29日,被告郑某容、杨某容因公司资金短缺,向原告王某建借款30万元,原告在家中出借了5万元现金,后又通过工行转账的方式将25万元转到被告郑某萍账户。
同日,被告付某英、何某俊、郑某容、郑某萍、杨某容向原告出具了加盖有天沅鑫公司公司财务专用章的借款单,约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手续费6000元。2013年11月29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3万元,约定每月支付原告手续费2600元。
至此,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43万元,原告每月领取手续费8600元至2014年11月29日止。2015年10月12日,被告偿还了原告本金5万元,仍欠38万元。
另查明,被告天沅鑫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非金融性项目投资,被告郑某容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付某英、何某俊、郑某萍、杨某容均为该公司工作人员,该公司除向原告借款外,还与其他不特定的200余人有借贷关系。
法院认为,被告天沅鑫公司是一家非金融性项目投资公司,经营范围并不包括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除原告的借款外,该公司还向不特定的200余人借款,其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据此,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王某建的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目前,公安机关对于天沅鑫公司涉嫌非法集资一案正在调查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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