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可短平快解决债务纠纷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02日浏览量:69来源:鹰潭日报作者: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陈萍律师
a公司向b公司借款,c公司用房产为a公司向b公司提供抵押,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并办理了抵押手续。借款到期后,a公司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无力偿还借款。b公司以c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请求拍卖、变卖抵押物,b公司的借款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受理后,被申请人对借款抵押事实予以了确认,法院查明双方没有争议,作出裁定,支持了申请人的申请。
【说法】
本案债权人a公司没有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实现债权,而是通过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债权人在非常短的时间内实现了抵押权。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是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新增的特别程序,属非诉程序,与诉讼程序相比较而言,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一是审理时限短,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特殊情形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二是一审终审,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成为执行依据。三是实现担保物权的听证程序非必经程序,在必要情形下,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听证程序。四是与民事诉讼案件一样,可以进行财产保全,但仅限于对担保财产进行保全。五是不适用管辖异议制度。管辖法院为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法院管辖。担保物为多个动产且分散在数个法院辖区内的,申请人可向其中任一个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但是,必须注意到,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出现的,适用担保物权程序,有可能面临申请被驳回的风险:一是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由于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不适用公告送达,因而一旦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导致无法送达的,法院将裁定驳回申请。二是在被申请人针对债权和担保物权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提出异议后,经审查,法院认为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关系还有待进一步查清的,将裁定驳回申请。另外,还需注意,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不适用调解。因而,实践中如何实现合法权利,因案而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