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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法律渊源及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05日浏览量:41来源:中国新闻网作者:
  一、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渊源
 
  我国于2007年10月1日颁布实施了《物权法》。在《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是我国正式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应收账款权利质押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在《物权法》出台的同时,颁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与《物权法》同时施行。该办法给了应收账款的基本定义及具体分类: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具体包括以下五类:即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存在的潜在风险
 
  债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最普通的形式,已被世界各国的民商法所接受。但债权分为普通债权和证券债权,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以证券表示权利。比如我国《担保法》第75条第1款规定的质押权利品种,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所代表的就是一种债权。“这些债权与普通应收账款债权的区别在于,这些债权由于有一定的书面凭证作为记载而表征化和固定化了,一定程度上已经具备了物化的性质。“而普通债权质押中,质权人并不像抵押权人以及动产质权人那样,其权利存在于具体的财产之上。权利质押的标的物是拟制的财产,实际上是一种请求权。
 
  权利质权系存在于权利上的权利。”因此,普通应收账款债权由于不具备类似的权利凭证作为表征,在权利的公示、权利的期限、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等要素方面仍存在着不确定性,从而在作为质押的标的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与不足。那么,作为普通债权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风险表现在哪儿呢?分析如下:
 
  1、应收账款质押债权能否转让的风险
 
  即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必须是依照《合同法》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允许转让的债权。如果基于合同性质,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当事人在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贸易或者服务合同中的明确约定,该合同所产生的债权不可以转让,那么,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就只能及于合同当事人双方,这样的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就不能作为质押的标的。依《合同法》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主要有以下三种: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这里又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根据个人信任关系而必须由特定人受领的债权,如因代培、雇用等产生的债权;二是以特定的债权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比如以特定演员为基础而产生的债权;三是从权利产生的权利,如因担保而产生的权利,从权利不得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法律禁止转让的债权常见的也有三种:一是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如扶养费请求权;二是公法上的债权,如抚恤金、退休金、劳动保险金等债权;三是因人身权受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如因身体健康、名誉受侵害而产生的赔偿金债权。这些都是基于特定的与人身性质不能分割的缘由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也不适宜作为质押的标的。
 
  2、应收账款质押债权是否特定化带来的风险。
 
  用来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必须进行特定化,即包括产生应收账款基础合同的总价款、履行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的基本情况等等这些重要因素必须明确、具体和固定化。由于应收账款作为普通债权,没有物化的书面记载来固定化作为权利凭证,质权人对于质物主张质权的依据主要依靠上述要素来予以明确。
 
  3、应收账款质押债权的期限性、时效性带来的风险。
 
  应收账款质押债权的期限性,是指产生应收账款债权的基础合同的履行期限。这里存在着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出质人刚取得债权,出质人的债务人履行合同的期限没有界至,这一般没有风险;另一种情况是,出质人的债务人履行合同的期限已经界至,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这种情况下则存在着风险。应收账款质押债权的时效性,是指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必须尚未超过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便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从法律权利已蜕变为一种自然权利,最终难以取得债权。
 
  4、应收账款质押债权的基础合同当事人纠纷带来的风险。
 
  基础合同的当事人如果因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问题、不可抗力免责问题,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如果出质人的债务人行使撤销权,就会给质权人的质权带来风险。
 
  5、应收账款质押债权超过法定期限带来的风险。
 
  这类风险主要是指以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质押的情况下,出质人质押的收费债权已经超过法定期限,在违法收费。这样的事情一旦被国家审计部门查处,出质人出质的债权也就不复存在,这给债权人的质权带来风险。
 
  6、应收账款质押债权的出质人的危害行为带来的风险。
 
  在质权存续期间,出质人的危害行为主要有恶意放弃债权的行为;减免债权的行为;向第三方转让出质债权的行为。这些行为的发生,无疑给质权人质权的实现带来了风险。
 
  7、应收账款质押债权的出质人擅自出质带来的风险。
 
  出质人没有通知其债务人,自行作主将合同债权进行了质押。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债权人转让权利,并不是任意的,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如果是这种情况下的质押,应收账款贷款质押的债权就一定存在着风险。
 
  三、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风险防范措施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其规范操作还需要实践经验的积累,因此,质权人如何化解、防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风险十分重要。
 
  1、按照法定合同规则操作。质权人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操作人员,要掌握我国《合同法》的基本规定。因为,用来质押的债权,一般都是基于商品或者服务等基础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因此,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实际操作人员应熟悉各类合同的性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是否可以约定的规定,最终掌握哪些合同债权可以质押,哪些合同债权不可以质押的情况,防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债权不能转让的风险。
 
  2、办理质押登记,作详尽描述,质权人在登记时还要注意有利于自己的登记期限、登记展期等等。如果在登记后,质权人发现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质权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防范应收账款质押债权没有进行特定化带来的风险。总之,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对于应收账款质押这一新的担保形式,要了解它的风险产生于什么细节,才能最终掌控风险、防范风险,保障其债权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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