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最高额抵押的风险及防范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3日浏览量:49来源:青岛财经日报作者:
最高额抵押制度设立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以简便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因此,自该制度产生之日起便受到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青睐,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因工作人员对该制度理解存在偏差或者操作失误,极容易形成风险:
一、最高债权限额约定不足。
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最高债权限额,是抵押物变现后,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最高金额,超过该金额的债权,银行不能就抵押物变现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在抵押合同中“担保的最高限额”一项中,想当然地按照一般抵押合同的填写模式,仅填写贷款本金金额,就会造成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等费用没有担保的情况,导致除本金之外的债权不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内,债权不能足额受偿,银行的权益难以得到全面保障。
因此,在填写这部分内容时,应综合考虑债权本金以及可能产生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等费用,填写一个较为合理的金额。
二、抵押物被查封后,继续发放贷款。《物权法》第206条规定: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担保法解释第8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7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有些银行工作人员不知最高额抵押存在这一风险,认为抵押物已经抵押给银行就有优先权,即使被查封了也不可怕。但在法律上,最高额抵押的抵押物被查封后,再发放的贷款不被包含在抵押担保范围之内。因此,建议银行工作人员在最高额抵押的约定有效期间内,每一次发放贷款时,到现场及登记部门落实是否有保全、查封情况,如出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继续发放贷款。
黄月,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沈阳师范大学,民商法学专业,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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