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典当行动产抵押登记申请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1日浏览量:244来源:四川新闻网作者:
案例:前不久,青白江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因生产需要,将其生产设备质押给某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典当公司),并约定当金350万元。同时,双方就上述典当质押行为向工商部门提出动产抵押登记申请。工商部门依法驳回了双方的动产抵押登记申请,并阐明了具体理由。
现将不予以受理的事由陈述如下,以供参考借鉴:
一、动产质押不属于工商部门动产抵押登记受理范畴。
《担保法》和《物权法》明确了民事主体可以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通过质押或抵押的形式设定担保。质押和抵押作为担保物权的两种常见形式,有着本质的区别:一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二是质押只能办理动产担保,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上述案例中,机械公司向典当公司提供的是以动产设定的担保物权,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3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之规定,双方之间的担保物权只能是质押,不属于《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第2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中规定的工商部门可以办理动产抵押的范畴。
二、动产抵押超越了典当公司业务范畴。
在上述案例中,双方当事人曾提出可以修改合同,将动产质押改为动产抵押。那么,这种情况下,工商部门能受理其动产抵押登记申请吗?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26条第2款之规定,典当行不得经营动产抵押业务。所以,典当公司与机械公司之间以动产设定抵押,超越了典当行的业务范围,违反《典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属无效行为,工商部门不能为其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三、典当公司与机械公司的借款不能视为民事主体之间的正常借贷行为。
当事人也曾提出他们之间的借款属于两个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行为,要求按照一般民事主体办理动产抵押。
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相关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从事金融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借贷问题的答复》(银条法〔1998〕13号)则进一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上述案例中,由于典当公司和机械公司均属非金融机构,所以两者之间的拆借行为是不合法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上述案例中,典当公司与机械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当事双方根据该行为而签订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之规定,属无效合同。
综上所述,典当公司与机械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行为,两者之间的拆借行为不能视为正常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所以,工商部门不能受理据此无效行为而设定的抵押登记申请。
(成都市青白江工商局孟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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