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约定“砍头息” 法院判决不支持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28日浏览量:184来源:西部商报作者:
约定借款8万,到手只有7万元,另外1万元当成利息已被直接扣除。定西通渭县一起民间借贷因为约定了“砍头息”所以借出本金少了1万元。在这起民间借贷产生纠纷告上法院后到底该如何处理?本金是按8万元还是按7万元算?昨日西部商报记者从通渭县人民法院获悉,“砍头息”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判决本金依据实际借出额度计算。
所谓“砍头息”条款,是出借人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此种行为是禁止的,可在近年来的民间借贷案中,屡见不鲜。2011年11月24日,通渭县男子张某因生意周转资金紧张,向孙某借款并书写8万元的借条一份,当日拿去现金7万余元,将近1万元扣作利息,同时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至2012年5月24日,由赵某、郭某担保。期间张某于2012年10月1日、2012年10月16日共支付利息1.5万元。后孙某多次索要本金及利息无果,于2015年5月11日将张某及两名担保人列为被告告上通渭县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人连带偿还他的本金8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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