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民诉法解释“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相关条款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25日浏览量:68来源:国浩律师事务所作者:曹会杰
摘要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增设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然篇幅所限短短两条原则性规定无法就此类案件相关问题一一展开。
笔者曾于2014年4月就该类案件的十三个问题进行裁判文书调研,发现各地法院在申请人主体资格、管辖法院确定、被申请人异议期、对答辩人异议如何处理、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以及是否适用公告送达、财产保全等等问题中摸索出各自的标准与方法,在调研、分析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的基础上,形成《浅谈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相关法律及实践问题》一文,就相关问题在未来司法解释如何细化规定提出了几点浅见与预判。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其中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直接相关的条款共16条,就申请主体、部分案件的管辖、受理程序、审查内容、诉讼保全以及对生效裁定的救济途径等作出了较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司法裁判的标准。
为使读者能够更加直观的了解民诉法解释所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申请、受理、审查以及救济条款,现特将该十六条规定制作成多图,并附简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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