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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行为被认定是诈骗 保证人也要担责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18日浏览量:66来源:扬子晚报(南京)作者:
  问题:李某的外贸公司与银行签了贷款合同,我的公司作为保证人与该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内容是保证人自愿为外贸公司向银行承担连带责任,不存在欺诈,了解被保证人借款用途。2013年李某的此次贷款行为被法院认定为贷款诈骗罪,请问我公司是否还要继续承担保证义务?
  
  崔武(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回答:你公司仍要承担保证义务。第一,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是否有效,关键要看主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效力有两种,在损害国家利益时合同无效,否则效力待定。民法中的国家利益是指国有财产或资产,虽然李某的诈骗行为侵害的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也是一种国家利益,但并不符合民法上的概念。因此贷款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保证合同并非无效;第二,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可见,对于这种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销权在于债权人。本案中银行并没有撤销合同,所以银行与汪先生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仍然生效,你的公司需要继续履行保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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