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民间借贷能否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16日浏览量:78来源:中国黔西南作者:
基本案情:2006年9月3日,黄某某与文某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黄某某向文某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借款期限为18个月,月利率为2.5%,若逾期还款则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同日,黄某某立下一张字据:“借到文某币250000元”。但黄某某实际共获得文某借款237241.02元,双方约定差额6250元为黄某某提前支付给文某的一个月利息。事后,黄某某支付了2006年9月起至2007年7月的利息62500给文某。2007年7月7日,黄某某偿还给文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借款到期后,黄某某除偿还上述本金100000元及利息62500元外,余款至今未还,文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法院裁判: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某向文某借款,实际得款为237241.02元,故借款本金应认定为237241.02元,但利率约定超出法律规定部分,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黄某某逾期不履行全部还款义务,构成违约,但黄某某已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利息,文某又请求黄某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故文某请求黄某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尚欠借款本金137241.02元及2007年7月8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的利息,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故判决:1、黄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文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37241.02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07年7月8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驳回文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存在着借贷双方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或者既约定逾期利息,又约定违约金,或者没有约定借贷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而只约定违约金的情况。本案属于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情形。人民群众在发生此类借贷关系时应注意以下的几个问题:
1、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般是将民间借贷借据上记载的借款金额认定为本金,但当事人约定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按照实际出借金额确定本金。
2、借款合同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当事人同时请求支付利息和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可一并予以支持,但二者之和最高不能超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对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
3、借贷双方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类对利息进行约定,超过法律规定部分的利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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