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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典当行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疑难问题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7日浏览量:94来源:辽宁典当网作者:
  在典当实务中,由于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省略了债权文书的法院诉讼程序,典当行曾经倍加关注,由于2006年3月1日公证法的颁布施行,对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与诉讼程序作出两难选择,典当行只能择一而终,不能双向选择,使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在实践中困难重重,直至在当户提出执行异议后法院无法正常执行,现就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中有关问题谈些看法。
  
  一、办理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后不能向法院诉讼
  
  《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此,实践中,典当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不能向法院起诉,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不符合执行条件裁定不予执行的,才能向法院起诉。如办理公证应严格按规范操作,否则在执行中将陷入尴尬处境。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以公证债权文书约定的借款利率超过法律限定幅度提出异议,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法院对执行异议依法审查,如果法院裁定驳回异议,那么本案继续执行,如果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双方可以就此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费时耗力导致典当行维权程序艰难。
  
  二、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司法难题
  
  典当行如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在司法实践中三个问题无法解决。
  
  (1)优先受偿权。典当借款合同必须由当户提供抵押物或质押物,在当户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可直接强制执行,但对抵押物或质押物无法确认优先受偿权。法院在执行时对抵押物或质押物优先受偿权的执行没有依据。
  
  (2)保证人。在典当实践中,一般由当户提供抵押物或质押物,另典当行要求当户提供保证并签订保证合同,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时无法将保证人列入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法院无法直接执行保证人财产。
  
  (3)关于当户异议处理。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当户为拖延时间,可能对法院执行提出异议,尤其对典当行预扣综合费用、利息是否合规问题提出异议,提示典当行注意,在典当业务过程中不要预扣综合费用及利息,对合同约定的综合费用、利息一定要在规定范围内,对违约金约定也要慎重,否则当户提出异议后,法院对有异议部分会审查致使执行工作不能顺利开展。
  
  三、建议典当行慎重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由于公证法对公证强制执行与诉讼关系作出界定,典当行只能择一而终不许反悔,而典当行选择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后,在实践中法院面对被执行人的异议又无法正常执行,使典当行进退两难,故建议典当行慎重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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