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高发原因的调查与建议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0日浏览量:48来源:通辽日报作者:郭振宇
民间借贷是一种社会自发调节资金配置的行为。近年,奈曼法院辖区内民间借贷市场处于阶段性活跃时期。在资金偏紧的大背景下,民间借贷流动加速,量价均有所升温。个人和企业在向金融机构借贷不能的情形下,开始转向民间借贷。一旦个人或企业因经营不善或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资金链断裂,偿债不能,就将面临被诉,这直接导致了人民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数量大幅增长。
2010年以来,奈曼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受理数量开始逐年大幅攀升。2010年至2014年5月,奈曼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2997件;其中,2010年受理465件,2011年受理396件,2012年受理478件,2013年受理744件,2014年1-10月受理914件。通过数据比对,可以直观地发现,最近五年奈曼法院辖区内的民间借贷案件的受案数量正以很快的速度上升,而且自2013年以来民间借贷案件受案数呈大幅倍增态势。
民间借贷案件高发的原因
一是监管缺失和法律缺位。由于缺少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监管,非正常民间借贷行为占大多数。有的放款人甚至先把利息扣除然后再把余下的部分贷给贷款人,私底下被称为“砍头息”,但从借条、文书等证据看,发现不了高利贷的痕迹,因此事实查清难。民间借贷没有规范的市场规则,往往会演变为高利贷或者成为非法集资、非法金融传销的工具。
二是民营经济实体正规融资渠道有限。一些工程承包商接到承包项目后,为筹措资金,甚至以高利向职业放贷人借款。工程结束后,项目收益没有达到预期,而借的高利贷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再无能力偿还,出借人遂诉至法院。
三是高利诱惑下投资主体风险意识欠缺。在缺乏正常有效投资渠道的情况下,不少手持闲置资金的投资者把目光瞄向了有着暴利空间的民间借贷。投资者面对民间借贷的高利诱惑,缺乏足够的风险意识。卷入民间借贷纠纷的不少投资者,容易被诱惑,容易轻信别人的话。有的法律意识极其淡薄,以为拿不回钱,凭借条到法院打官司,法院就能帮他们拿得回钱。
应对民间借贷案件高发的对策
一是建议金融管理部门出台民间借贷管理办法,规范民间借款行为。管理办法应明确民间借贷的地位、民间借贷的主管部门、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和民间借贷的形式。
二是依法对借贷关系中担保方式进行认定。着重审查,保证担保人提供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抵押担保的抵押条款或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房屋、车辆等抵押物有无进行抵押登记等事项。
三是强化对借款约定不明事项的审查。重点审查有无明确还款期限、有无计算复利或提前扣除利息、有无约定违约金等事项。
(作者单位:奈曼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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