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保人保并存 按约实现债权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18日浏览量:61来源:江苏法制报作者:
近日,太仓法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依法支持了债权人在合同有约定时要求保证人先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2013年11月,太仓某企业向银行申请借款400万元,为保障借款的顺利进行,企业同银行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担保,企业以自身的机器设备为其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同时王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该保证合同中约定,银行有权要求保证人先于抵押担保承担保证责任。2014年12月,因被告企业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银行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证人王某偿还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银行有权要求保证人先承担保证责任,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因而在该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有约定应按照约定。故法院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从本案中可以看出《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和《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冲突,这时应该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原则,在物保人保并存时实现债权的顺序应该以《物权法》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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