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辽宁典当网 >> 典当研究

绝当物处置的会计与税务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8日浏览量:119来源:上海华瑞会计师事务所作者:
  绝当是典当企业特有的业务形式。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绝当的处置,则见《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大致分类,典当行绝当物的处置,基本分两类,一类为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另一类为公开拍卖。由于界限划分为当物“估价”金额,如果当票注明估价金额超过3万,但折当后发放当金低于3万的当物,是也要归于公开拍卖处置一类的。
  
  根据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款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那么,典当行处置绝当物是不是只涉及增值税?答案是否定的。我们知道,根据目前规定,典当行的流转税涉及两个税种:一个是营业税,涉税范围是典当企业的综合费收入、利息收入和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另一个才是是增值税。对于典当行来说,只有处置形态属于销售商品,才会于增值税挂钩。请看以下例题:
  
  (为简明叙述,例题的涉税计算只涉及主税种)
  
  1、绝当自行处置通过销售,产生盈余
  
  例1-1:当户当表一块,估价8,000元,到期绝当,柜台出售12,000元。
  
  ①.绝当转“绝当物品”
  
  借:绝当物品8,000.00
  
  贷:贷款—动产质押贷款8,000.00
  
  ②.出售
  
  借:现金12,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1,538.46
  
  贷:应缴税金—应交增值税461.53
  
  ③.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8,000.00
  
  贷:绝当物品8,000.00
  
  (此例,纳税461.53元,净收益=12,000-8,000-461.53=3,538.47元)
  
  2、绝当自行处置通过销售,产生亏损
  
  例1-2:当户当表一块,估价8,000元,到期绝当,柜台出售6400元。
  
  ①.绝当转“绝当物品”
  
  借:绝当物品8,000.00
  
  贷:贷款—动产质押贷款8,000.00
  
  ②.出售(本例只计主税种)
  
  借:现金6,4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6,153.8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246.15
  
  ③.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8,000.00
  
  贷:绝当物品8,000.00
  
  (此例,纳税246.15元,净亏损8,000-6,153.85=1,846.15元)
  
  3、绝当拍卖处置,产生盈余
  
  例2-1.当户当表一块,典当行发放当金80,000元,到期绝当,至2个月后拍卖,拍出120,000元,拍卖行扣佣金、评估费、税金后,返还典当行110,000元,届时尚有未入账未收综合费3,360元、利息800元、应扣违约金5,000元。
  
  ①.收到拍卖款
  
  借:银行存款110,000.00
  
  贷:贷款—动产质押贷款80,000.00
  
  贷:利息收入—综合费收入3,360.00
  
  贷:利息收入—典当利息收入800.00
  
  贷:营业外收入5,000.00
  
  贷:其他应付款—应退当户款20,840.00
  
  ②.计提税金(本例只计主税种)
  
  借:税金及附加458.00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458.00
  
  (此例:涉及营业税税458元,收回综合费、利息违约金9,160元,应退当户款20,840元)
  
  4、绝当拍卖处置,产生亏损
  
  例2-2:当户当表一块,典当行发放当金80,000元,到期绝当,至2个月后拍卖,拍出70,000元,拍卖行扣佣金、评估费、税金后,返还典当行64,000元。所欠差额经催讨无法收回。
  
  ①.收到拍卖款
  
  借:银行存款64,000.00
  
  借:其他应收款16,000.00
  
  贷:贷款—动产质押贷款80,000.00
  
  ②.财产损失核销
  
  借:营业外支出16,000.00
  
  贷:其他应收款16,000.00
  
  5、房产绝当,拍卖处置
  
  例3:当户当房产一套,典当行发放当金1,000,000元,到期绝当,至6个月后拍卖,拍出1,450,000元,拍卖行扣佣金和交易费用后,返还典当行1,348,000元。扣除应归还当金1,000,000元、违约金180,000元(千分之一/天),应返还当户168,000元。
  
  ①.收到拍卖款
  
  借:银行存款1,248,000.00
  
  贷:贷款—动产质押贷款1,00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180,000.00
  
  贷:其他应付款—应退当户款168,000.00
  
  ②.计提税金(本例只计主税种)
  
  借:税金及附加9,000.00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9,000.00
  
  (此例:涉及营业税9,000元,收违约金9,000元,应退当户款168,000元)
  
  从以上例题我们可以看到,同样是绝当手表,在典当行取得绝当品的处置权后:
  
  例1和例2是以典当行的名义销售给买家,其业务的实质是商品销售行为,因此适用的是增值税,需要按销售收入的全价按简易办法计缴增值税。
  
  例3、例4包括例5,经过拍卖程序,典当行实际未参与销售,交易实质是在当户与买家之间发生,中介是拍卖行。买家通过拍卖行取得代开发票、或按需要直接与当户办理过户登记。典当行只是从交易中收回本金和利息、违约金,因此,它只需要就形成的业务收入和价外收入部分缴纳营业税。
  
  这就是需要我们在绝当物处置的核算中引起注意的。

仅供参考。


温馨提示:如需业务、风险在线讨论,辽宁省内典当企业请加入辽宁省典当协会会员群(133649286),外省典当企业可加入典当精英群(52233943),加入时请注明典当行全称与真实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