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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预先扣除利息法律说“不”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09日浏览量:115来源:辽宁典当网作者:
  【案例】
  
  林三与文明系朋友关系。文明因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于2013年12月26日立据向林三借款50万元,借据上虽写的是50万元,但林三实际向文明给付借款额是48.2万元,原因是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月利率2.4%,林三事先在给付的借款中扣除了应付的利息款1.8万元。借款期到后,文明未能按约还本付息,经林三多次催款,文明仅支付了部分利息,借款本金及2014年3月份后利息至今未付,为此林三将文明告上法庭,要求文明还本金50万元,并支付逾期后利息。
  
  【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林三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的做法与法律的规定不符合,林三实际借款为48.2万元,文明应按48.2万元的本金计算利息,于是法院判决文明支付林三本金48.2万元,并从2014年3月份后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向林三支付逾期利息。
  
  【法官点评】
  
  这是一起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
  
  借款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本案中林三借款给文明,他们之间所形成的就是民间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纠纷,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有利息,也可以无利息,一般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林三和文明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利息,只要利息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文明就应当依约定支付利息,但林三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做法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金是借款人应当归还给出借人的借款总额。利息是在借款人对本金经过一定时期的使用产生的,如果本金没有全额交付给借款人,却让借款人支付使用本金的利息,对借款人是不公平的,本案中文明本借据是写是借款50万,而林三实际给付的借款是48.2万元,而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了1.8万元的利息,这对文明显然是不公正的,同时,林三要求扣除的1.8万元还计入本金计算利息,这部分计算了复利,这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因引,实践中如果出借人以地位和实力优势,迫使对方接受这一不公平的条件,那么这项约定没有法律效力,借款人应当按实际借款数额计算利息。依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文明实借款是48.2万元,文明只能按这48.2万元的还本付息,而不应以50万元计算利息。
  
  当前在民间借款中,像林三这样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借款人为数不少。这样的做法,意味着借款人得到了借款低于本金,却要支付与实际得到的钱款不符的较高的利息,这是变相地提高借款的利息,是一种高利贷行为,这是法律明文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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