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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与观点 合同债权篇(四)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13日浏览量:47来源:辽宁典当网作者:
  151.出票人将已签名的空白票据交付他人应认定授予持票人补充权
  
  出票人将仅欠缺收款人名称的空白支票交付他人,空白票据的持票人是补充权人。出票人对补充权人滥用补充权的,可以提出抗辩,但负有举证责任。出票人举证不能的,补充权人在票据上的补记内容视为符合出票人的授权意图,由出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152.合同解释应坚持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相结合
  
  船舶承租双方因合同的条款发生争议时,对合同的解释仍应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合同解释规则和方法进行。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定期租船合同是否为附条件的合同,特点是该合同与另一份光船租赁合同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因此,法院在解释合同争议条款中,坚持以现代合同理论关于合同是当事人相互信赖的关系契约,诚信为合同缔结与履行的最重要原则等观点,分别运用了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方法,并契合了体系解释的规则,最终认定讼争合同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153.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则债务承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债务承担系第三人承担原债务人的债务,而非设定新债务,债的同一性并不丧失,故原债务人可以行使原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但在债务承担人系原债务人清理单位的情况下,即使原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根据利益衡平原则,应推定该债务承担人在签订债务承担协议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承担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从而应认定其已放弃原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如果债权人在债务承担协议签订后的诉讼时效期内起诉,债务承担人基于原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提出的免除其清偿债务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154.保险案件中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承担
  
  裁判要旨
  
  保险事故非因被保险人的过错所引起,此时,发生保险合同关系及侵权关系的竞合,保险公司不能以被保险人无过错而主张免责。
  
  155.“信誉保险”实质是信誉担保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条的规定,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本案中,天海房地产公司和乌鲁木齐保险公司多次在新闻媒体上刊登广告称:凡购买天海花园小区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享受“五年还本”,保险公司提供“五年还本”信誉保险。李会同等120人分别与天海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还本售房协议书》和《债权证明》并进行了公证,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天海房地产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了还本信誉保险合同。后因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还本信誉保险提出异议,不予同意,天海房地产公司与保险公司在1个月后终止了该保险合同,因此,保险公司宣传的“信誉保险”并不构成当事人之间已经建立正规的财产保险关系,而是属于“信誉担保”性质的行为。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不成立,但应当承担因“信誉担保”而引出的过错赔偿责任。
  
  156.对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一切险”条款的理解
  
  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应以保险条款的约定为依据。如保险条款已对承保范围作了列明式规定,则不应对保险责任范围作扩大解释。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157.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属于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因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第三人赔偿后,不影响其以保险合同纠纷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支付相关保险金。
  
  158.卖方对保理商未按时受偿的应收款负回购责任
  
  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如果保理商在保理期间届满未足额受偿时可以直接对卖方行使追索权,卖方应对保理商未按时受偿的应收账款承担回购责任。
  
  159.重复投保各保险人如何承担责任
  
  重复保险后发生保险事故时,各保险人只在其比例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以重复保险为依据要求获得超出实际损失和保险金额范围的利益,不应允许。上海
  
  160.保险合同中条款约定不明应如何理解
  
  在保险合同中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161.保险公司明知投保人患病而承保不适用免责
  
  保险公司在明知投保人患病等事实的情况下,仍接受投保,应视其放弃了拒绝承保权,不影响投保。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就不能再以投保人患病等理由拒付保险金。
  
  162.保险合同的“相应赔偿责任”系投保人实际所负责任
  
  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约定,应仅在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相应的赔偿责任”应是投保人实际所负的责任,而不应根据行政机关认定的事故责任比例分担。合同中的绝对免赔率(额)条款是保险经营中风险分散原则的体现,不属于免责条款的范畴,在提请投保人注意后,应具有效力。
  
  163.正确解释有争议的保险条款
  
  法院在处理涉及保险条款争议类纠纷案件中,首先应查明当事人对相关保险条款是否存在两种以上解释,以上解释是否均属于通常理解。依据合同法及保险法,肯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164.投保人未尽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应负不利法律后果
  
  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保险法和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通知义务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可不负保险赔偿责任。
  
  165.保险公司应依保险合同全面履行赔付义务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监发[2000]16号)第十七条规定:“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从该条文内容看,明显含有免除保险人一方责任的意思,单方排除了投保人的合法权利,违反了公平原则,与我国合同法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相抵触,应为无效,在理赔实务中不应加以适用。因此,保险公司应根据其与被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的约定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全面履行赔付义务。
  
  166.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中国农业银行汇金支行诉张家港涤纶厂代位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没有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而是与次债务人签订协议延长履行债务期限,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属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具体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167.巴拿马浮山航运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船舶保险合同中对船舶碰撞是否包括间接碰撞未作解释,也未将间接碰撞列入保险人免责条款,被保险人主张保险人对间接碰撞事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应认定符合保险法和海商法的规定。
  
  我国与其他国家均有管辖权的案件,可向二国法院同时起诉
  
  168.郭叶律师行诉厦门华洋彩印公司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裁判摘要
  
  对于我国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已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院起诉后,又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的,如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管辖规定,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169.晋中市人民检察院诉刘国平挪用资金案
  
  裁判摘要
  
  在无法查明企业经济性质的情况下,对企业负责人将企业资金转移到个人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不应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170.滕州市城郊信用社诉建行枣庄市薛城区支行票据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担保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以银行汇票为质押凭证,以书面形式另行设定了该汇票的质权,且得到出票银行确认的,应认定汇票的质押有效。
  
  171.孟元诉中佳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后,在未与对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拒绝对方提出减少其损失的建议,坚持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的全部损失,并放弃履行合同,致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应自负全部责任。
  
  172.顾骏诉上海交行储蓄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依照商业银行法第六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利用自助银行和ATM机实施的各种犯罪承担防范责任。犯罪分子以在自助银行门禁系统上安装盗码器的方法,窃取储户的银行卡信息和密码造成储户损失的,如储户无过错,商业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173.常州新区工行诉康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以出口退税账户托营的方式贷款,构成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人在借款得不到清偿时,有权在借款人的出口退税款中优先受偿。
  
  174.信连华诉新港商业银行存单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存单持有人的存单与金融机构的底单记载内容不符,如果存单是真实的,且金融机构只能提交单方制作的证据来抗辩存单,应当认定存单持有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存款关系的成立,金融机构根据存单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175.喻山澜诉工行宣武支行、工行北京分行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在发放与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职责相关的服务性集成电路卡时,违反收费管理办法,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以外的费用,构成不当得利。
  
  176.消费者对商品具有知情权
  
  刘雪娟诉乐金公司、苏宁中心消费者权益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在限期使用的化妆品包装上虽标明注限用合格日期,但没有说明该日期的确切含义,造成消费者无法了解化妆品安全使用日期的,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177.王保富诉三信律师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律师见证的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被确认无效,致使遗嘱受益人蒙受经济损失的,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178.陈丽华等23名投资人诉大庆联谊公司、申银证券公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关于审理证券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上市公司名义实施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人造成损失,投资人只起诉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应当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实际控制人追偿。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必须以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为依据。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公布之日起算。
  
  179.江苏外企公司诉上海丰泰保险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至保险合同成立前,未向保险人告知其所知或者在通常业务过程中应知的、足以影响保险人作出是否承保以及如何确定保险费决定的一切重要情况,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可以因此宣告保险合同无效。
  
  180.李金华诉立融典当纠纷案
  
  裁判摘要
  
  绝当后,消灭当户基于典当合同对当物的回赎权,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符合典当行业的惯例和社会公众的一般理解。
  
  181.口福食品公司诉韩国企业银行、中行核电站支行信用证纠纷案
  
  裁判摘要
  
  信用证欺诈是指信用证受益人在根本无货或者质量低劣无法交货的情况下,单独或与他人恶意串通,伪造符合信用证要求的一种或几种单据,从开证行骗取信用证项下货款,从而使开证申请人遭受经济损失的行为。开证行如无证据证明信用证项下单据是受益人单独或与他人恶意串通伪造的,目的是从开证行骗取信用证项下款项,且该伪造行为已经给开证申请人造成了实质性损害,不能援引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拒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182.周培栋诉江东农行储蓄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对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保证支付、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应当进行全面理解。保证支付不仅是指银行不得拖延、拒绝支付,还包括银行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履行支付义务;取款自由,不仅包括取款时间、取款数额上的自由在有柜台和自动取款机等多种取款方式的情况下,还应当包括选择取款方式的自由;为储户保密不仅是指银行应当对储户已经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也包括应当为到银行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
  
  183.银行如果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百花公司诉浩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在未通知抵押权人和未告知受让人的情况下,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只要抵押人转让后向抵押权人清偿了债务,或者受让人在得知受让物上有抵押权后代抵押人清偿了债务,使物上设定的抵押权消灭,转让行为仍可以有效。
  
  二,能够援引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来主张转让行为无效的,应当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抵押权人或者受让人,不是不履行此款规定通知、告知义务的抵押人。抵押人提起诉讼主张确认转让行为无效的,在确保抵押权实现的前提下,其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184.郭景忠诉天泰公司、蓝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被告以订立该买卖合同的经手人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刑事拘留为由,主张先中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等待刑事案件处理结果,但对其与原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却不能用证据来否定真实存在,该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如何确定旅游服务机构对游客负有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185.吴文景、张恺逸、吴彩娟诉厦门市康健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春牛姆林旅游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旅游服务机构及其导游对自然风险的防患意识应当高于游客,且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责任,应以游客安全第一为宗旨,依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对是否调整行程作出正确判断。导游不顾客观存在的危险,坚持带游客冒险游玩,致游客身处险境,并实际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其所属的旅游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游客遇险或者受到伤害后,相关旅游服务机构应当尽最大努力及时给予救助,旅游服务机构未尽到救助义务,导致损害结果扩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树林折断致人损害的,除存在树林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已尽到维护、管理义务,或者损害结果的发生系因不可抗力所致,或者受害人因自己的过错造成损害等三种情形外,树林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86.李思佳诉西陵人保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
  
  二、保险合同中有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理赔。
  
  187.连云港外代公司诉连云港港务局、港明实业公司、港明贸易公司无单放货侵权赔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港口经营人根据与作业委托人的合同,对进口货物负有部分监管职责。为了履行这一职责,港口经营人在交付货物时,应当对提货单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仅限于审查提货单上有无海关同意放行章。对提货单的持有人是否为单上记名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港口经营人没有审查义务。
  
  二、提货单一经开出,就等于承认持单人有提货权利。港口经营人根据提货单上的海关同意放行章,将货物交付给提货单的持有人,是正常放货行为,不存在过错。
  
  三、明知只有凭正本提单才能提取货物,却以虚假理由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处商借提货单,然后用该提货单办理提货手续,是以非法手段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依照海商法第七十一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行为人应当对由此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189.张志强诉徐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案
  
  裁判摘要
  
  商品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亦有权知悉其所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中,消费者主张商品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存在品质问题,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的,商品经营者如主张该商品不存在品质问题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190.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东方航空公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本案所适用的国际公约的规定,由一家航空公司出票并实际承运部分航程、另一家航空公司实际承运另一部分航程的航空旅客运输,该两家航空公司并非航空法人上连续运输关系。旅客追究实际承运人所承运航程的责任时,可以选择起诉对象。被起诉的一家航空公司申请追加另一家航空公司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实际需要、诉讼成本、旅客维权的便捷性等因素决定是否准许。
  
  旅客支付了足额票款,航空公司就要为旅客提供完整的运输服务;旅客购买了打折机票,航空公司当然也可以相应地取消一些服务。但是,航空公司在打折机票上注明“不得退票,不得转签”,只是限制购买打折机票的旅客由于自身原因而退票和转签,不能剥夺旅客在支付了票款后享有的按时乘坐航班抵达目的地的权利。当不可抗力造成航班延误,致使航空公司不能将换乘的旅客明确告知到达目的地以后是否提供转签服务,以及在其不能提供转签服务时旅客应当如何办理旅行手续。根据《1955年在海牙修改的华沙条约》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一款规定,航空公司不尽此项义务或者不能证明自己已尽此项义务,而给换乘旅客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91.家园公司诉森得瑞公司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合同的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等情形,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中设定明显对自己一方有利的条款,致使双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客观利益严重失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设定了某些看似对一方明显不利的条款,但设立该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实质恰恰在于衡平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此情形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该合同条款的,不应予以支持。
  
  19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浙江省分公司诉上海瀚航集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物灭失代位求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根据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对于在其责任期间内发生火灾事故造成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不负赔偿责任。这里的“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二、根据海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本案火灾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之内,并且火灾的发生并非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因此,承运人得以免责。
  
  193.杨树岭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坻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家庭成员”、“直系血亲”、“亲属”等均为法律概念,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无权对上述法律概念随意进行解释。“家庭”在法律上等于同于户籍,“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户籍内永久共同生活,每个成员的经济收都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的人。“家庭成员”与“直系血亲”、“亲属”并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不一定互为家庭成员。
  
  二、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无效。所谓“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194.冯跃顺诉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从实施致害行为的第三者处获得侵权赔偿后,仍然可以向保险人主张保险理赔,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经获得赔偿为由拒绝履行理赔责任。
  
  195.仲崇清诉上海市金轩大邸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预约合同,一般指双方当事人为将来订立确定性本合同而达成的合意。预约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当事人未尽义务导致本合同的谈判、磋商不能进行,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96.何丽红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
  
  裁判摘要
  
  一、基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最大限度的诚实守信。投保人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是最大限度诚实守信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应当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作出的询问,如实告知影响保险人对是否承保以及如何设定承保条件、承保费率做出正确决定的重要事项。对于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如果保险人在明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不是进一步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而是仍与之订立保险合同,则应视为其主动放弃了抗辩权利,构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弃权行为,故无权再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而应严格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97.王永胜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犯罪分子利用商业银行对其自助柜员机管理、维护上的疏漏,通过在自助银行网点门口刷卡处安装读卡器、在柜员机上部安装摄像装置的方式。窃取储户借记卡的卡号、信息及密码,复制假的借记卡,将储户借记卡账户内的钱款支取、消费的,应当认定商业银行没有为在其自助柜员机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构成违约。储户诉讼请求商业银行按照储蓄存款合同承担支付责任,商业银行以储户借记卡内的资金短少是由于犯罪行为所致,不应由其承担民事责任为由进行抗辩的,对其抗辩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98.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诉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接受调解、和解,是对自身权益的处分,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者,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诉讼事务中,应当尊重委托人关于接受调解、和解的自主选择,即使认为委托人的选择不妥,也应当出于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考虑提供法律意见.而不能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基于多收代理费的目的,通过与委托人约定相关合同条款限制委托人接受调解、和解。上述行为不仅侵犯委托人的诉讼权利。加重委托人的诉讼风险,同时也不利于促进社会和谐,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相关合同条款亦属无效。
  
  199.江苏里下河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诉宝应县天补农资经营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知识产权中的权利用尽原则,是指专利权人、商标权人或著作权人等知识产权权利人自行生产、制造或者许可他人生产、制造的权利产品售出后,第三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视为侵权。权利用尽原则是对知识产权权利行使的一种限制制度,目的在于避免形成过度垄断,阻碍产品的自由市场流通,影响社会生产的发展和进步,同时也是对他人依法行使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我国对于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适用权利用尽原则,他人在市场上合法取得作为商品的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后再进行销售或者使用的,不构成侵权。
  
  200.韩龙梅等诉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售“自助式保险卡”未尽说明义务,又未对相关事项向投保人提出询问,自行代替投保人激活保险卡形成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保险单,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以电子保险单内容不准确,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保险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蔡红辉诉金才来信用卡纠纷案
  
  裁判摘要
  
  银联卡特约商户在受理有预留签名的银联信用卡消费时,应当根据其与发卡银行之间的约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规定,核对持卡人在交易凭证上的签字与信用卡签名条上预留的签字是否一致。未核对签名造成持卡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信用卡所有人为信用卡设置了密码,但因自身原因导致密码泄露的,可以适当减轻特约商户的赔偿责任。
  
  202.梅州市梅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南信用社诉罗苑玲储蓄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所谓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仅是针对特定主体的对内管理行为、不涉及公共利益的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不能导致合同无效。
  
  二、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对于关乎储户切身利益的内部业务规定,负有告知储户的义务。如银行未向储户履行告知义务,当双方对于储蓄合同相关内容的理解产生分歧时,应当按照一般社会生活常识和普遍认知对合同相关内容作出解释,不能片面依照银行内部业务规定解释合同内容。
  
  203.段天国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保险人有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就责任免除条款作出明确说明,前述义务是法定义务,也是特别告知义务。如果保险合同当事人对保险人是否履行该项告知义务发生争议,保险人应当提供其对有关免责条款内容做出明确解释的相关证据,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20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将导致合同无效
  
  甘肃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方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我国相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之间禁止相互借贷并收取固定利息收益,所以当事人双方以进行委托资产管理的形式掩盖其私下借贷的非法目的签订的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
  
  205.合同条款的无效对整个合同效力的影响
  
  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长沙同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本案委托理财协议所约定的年10%的固定回报率属于保底条款。尽管该保底条款是资金委托管理协议双方以意思自治的形式对受托行为所设定的一种激励和制约机制,但该条款致使双方民事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既不符民法上委托代理的法律制度构成,亦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该保底条款无效。
  
  一般而言,合同中部分条款无效并不导致整个合同的无效。但是,在本案中,保底条款应属委托理财协议之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不能成为相对独立的合同无效部分。换言之,该项保底条款的无效使得整个委托理财协议的目的无法达到,因此,保底条款无效应导致委托理财协议整体无效。
  
  206.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新疆丰盛投资有限公司与新疆亚鑫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禁止买卖货物进出口配额证明。本案双方当事人一方以人脉关系“搞配额”,另一方利用自己的进出口资质名义上申请配额,而“搞配额”的一方欲最终自己使用配额,出让配额的一方则取得一定的(代理)费用,双方显然系违规“跑配额”。由此,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合作协议》刻意规避我国货物进出口管理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
  
  207.以资抵债合同的效力
  
  甘肃省石油供销总公司与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兰州市红古区红古乡人民政府以资抵债协议纠纷案
  
  裁判摘要
  
  以资抵债属于清偿债务的一种方式,通过债务人将其特定资产作价移转给债权人,从而清偿其对债权人负有的相应债务。只要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便为有效合同。合同一方不能因为事后经营抵债的资产不成功便质疑原以资抵债合同的有效性。
  
  208.撤销合同的法定事由
  
  西乌珠穆沁旗道伦达坝铜矿开发有限公司与西乌珠穆沁旗鑫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方当事人以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乘人之危为由主张撤销合同的,应当对存在乘人之危承担举证责任。该当事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的,对其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9.合同无效的认定
  
  上海民生投资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东力综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纠纷案
  
  裁判摘要
  
  企业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当取得证券监管部门的特别许可,受托人必须取得相应的委托理财资质,并接受必要的监督管理。本案中,受托人东力公司不具有从事该项资产管理经营活动的资格,故认定其与民生公司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无不当。
  
  210.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与行使程序
  
  陈晓华与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华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案
  
  裁判摘要
  
  诉讼请求的提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故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增加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不予审理。
  
  可撤销的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使已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并且,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行使合同撤销权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否则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撤销已成立的合同。
  
  已经成立的合同中加盖了单位的公章和个人的名章,并且还有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现还款人主张加盖的单位公章和个人名章系被擅自加盖,要求依法撤销该合同,人民法院将依法不予支持。因为即使单位公章和个人名章系被擅自加盖,但是法定代表人在还款协议上签字,构成法定代表行为,也能满足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故可以认定该合同依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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