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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争议用仲裁方式解决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28日浏览量:74来源:南方报网—南方日报作者:卢慧 陈曙涛
  日前,农行惠州分行向全市各支行发出《关于在小额贷款业务中采用仲裁方式进行争议解决的通知》,这正是对惠城区法院提出司法建议的最佳回复。据悉,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小额贷款业务中的争议,不仅可减轻当事人的讼累,节省诉讼成本,更大大缩短审理周期,实现双赢。
  
  此前,包括惠州农行在内的银行对于小额贷款业务的纠纷,主要选择诉讼方式进行维权,但由于基层法院案件数量多,诉讼周期长,执行周期长,难以快速有效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根据惠城区法院方面统计的数据显示,去年4月至8月期间共受理农行信用卡纠纷案件1400宗。审理中,“案多人少”矛盾突出,而银行采取的集中维权的方式,导致法院案件受理数在短时间内异增,且因绝大部分被告无法联系只能公告送达,案件审理周期难免拖长。“从仲裁的角度看,仲裁裁决与诉讼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且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若无争议,依法可进入执行程序,减轻当事人的讼累,节省了诉讼成本”,惠城区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鉴于此,法院方面向农行惠州市分行提出司法建议,今后适用仲裁解决信用卡纠纷,并选择惠州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机构。
  
  日前,惠州农行推行在农户贷款、个人按揭贷款以及信用卡等小额贷款业务中选择仲裁方式进行争议解决。对于在惠州农行已经签订的上述合同约定了诉讼方式进行争议解决;对于在惠州农行存量贷记卡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情况,可采用在催收通知书内增加仲裁条款的形式,以变更原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或双方就争议解决达成新的仲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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