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归债主所有”是无效条款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06日浏览量:80来源: 信息时报作者:
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是在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使用的情况下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上设定他物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予以作价出售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因其无需转移抵押物的占有的便利性,及其能就抵押物变价优先受偿的优异性而被广泛利用。越秀法院民二庭曾东明法官表示,在设定抵押权时应注意流质条款的约定。
所谓流质条款,又称绝押条款,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关于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取得抵押标的物所有权。举个通俗的例子:张三欠了李四钱,和李四约定一年内还清欠款,同时用张三的房子做抵押,合同里写明一年期满后如果张三没还清欠款,张三的房子就归李四所有。实际上,这个“到期不还钱房子归李四”的约定是无效的,这就是一个流质条款。
流质条款违背抵押权的价值权属性,为我国现行法律绝对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债权人所有。
流质条款无效并不导致抵押合同当然无效,合同其他条款如违约责任条款等不受其影响。此外。流质条款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双方对于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如抵押人无法清偿债务则抵押物所有权转移至抵押权人,应属绝对无效,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物折价不在此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抵押权的本质是一种变价受偿权,流质条款实际是抵押物未经变价而预先约定转移至抵押权人所有,违背了抵押权的本质属性,容易引发道德风险。鉴于此,曾法官建议公民在签订担保抵押合同时应注意流质条款的约定,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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