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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首笔排污权质押贷款落地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05日浏览量:62来源:泰州新闻网作者:
  2014年12月29日,泰州市宏远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从兴业银行泰州分行获得一笔2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令人感到新鲜的是,该笔贷款既无需土地或厂房抵押,也不要提供第三方担保,而是通过企业拥有的排污权证作为质押物。据了解,这是泰州首笔排污权质押贷款,意味着我市中小企业又多了一条贷款新渠道。
  
  “兴业银行泰州分行此项业务的落地,标志着我市绿色金融发展取得新的突破。”市人民银行副行长姚金楼表示,这将有助于我市绿色金融引导资金要素在节能环保领域合理配置和集约使用,从而为项目突破与企业发展带来利好。
  
  据了解,“排污权”这一概念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1968年提出,并首先在美国《清洁空气法》及其修正案中得到应用。
  
  我市首笔排污权质押贷款“落地”,得益于我市对排污权市场化运作的大力推进——2014年4月1日,《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这个文件出台后,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取得一律实行有偿方式,企业排污要付出财务成本。同时,企业节约下来的排污量,可由政府回购或转让其他企业。也就是说,假如申请排污权质押贷款的企业到期未还款,银行可通过我市排污权交易中心将其排污权“卖”给其他企业或申请政府回购。
  
  紧接着,市人民银行又会同市环保局联合印发了《泰州市排污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排污权价值由第三方机构或环保局组织评估。排污权贷款一般以短期贷款为主,额度不高于排污权价值的80%。
  
  “上述文件使我市推进排污权质押贷款工作‘有法可依’,具有了可操作性。”兴业银行泰州分行行长刘金本分析说,这种贷款有三个突出优点:一是企业仅以拥有的排污权作为抵押,无需其他抵押担保手段,减轻了企业担保压力;二是授信品种不仅限于流动资金贷款,还包括各类贸易融资、票据、保函等;三是排污权抵押授信业务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灵活设置还款期和贷款额度,有效缓解还款压力。“因此,它盘活了企业‘排污权’这一无形资产,能有效助推企业转型升级。”
  
  下一步,市人民银行、市环保局将会同兴业银行泰州分行,推动更多企业尝试利用购买的排污权进行质押,减轻资金压力。一个最新的消息是,兴业银行泰州分行已与市环保局签订《排污权抵押业务政银合作协议》。目前我市拥有排污权的800多家企业在购得排污权证后,均可向该行申请办理此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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