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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溢融通:关于业务诉讼情况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6日浏览量:35来源:互联网作者: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业务诉讼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诉讼阶段: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元泰典当)业务诉讼事项,已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出具了受理民事案件通知书。
  
  原告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元泰典当
  
  涉案金额:借款本金3900万元及相应违约金等
  
  该诉讼系元泰典当依约协助浙江天创佳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创佳业)实现债权提起的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一、基本情况
  
  2014年12月23日,元泰典当作为原告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典当客户浙江怡可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可能源)归还3900万当金和支付违约金,要求担保人浙江天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宋盛康、蒋金珠等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要求就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当日发出了受理民事案件通知书。
  
  二、诉讼概况
  
  2013年3月11日,元泰典当与怡可能源签署《最高额授信合同》(期限自2013年3月12日至2013年9月11日)和《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元泰典当以其持有的浙江天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股权2240万股,作为当物质押典当借款本金人民币3900万元。由浙江天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宋盛康、蒋金珠等6个自然人担保。同时约定以担保人所有的千岛湖镇新安大街共计15处房产作为抵押物。
  
  该业务当期届满时,怡可能源仍未归还当金。2013年10月21日,元泰典当与天创佳业签订《债权处置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处置该项债权,天创佳业保障元泰典当的固定收益4040万元,除固定收益外的其他收益及债权等权益归天创佳业,但不改变元泰典当作为债权人的地位和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
  
  2014年12月23日,应天创佳业的书面要求,元泰典当作为原告,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怡可能源归还3900万当金和支付违约金等,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要求就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有诉讼费用由天创佳业承担。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当日发出了受理民事案件通知书。
  
  三、债权处置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2013年10月21日,元泰典当与天创佳业签订《债权处置合作协议书》,就元泰典当对怡可能源的债权作了约定:
  
  1、处置债权标的:元泰典当对怡可能源的3900万元借款本金、违约金等债权,以及为实现前述债权设立的抵押权、保证担保债权。
  
  2、元泰典当与天创佳业共同处置对债务人的债权,天创佳业保障元泰典当的固定收益,除固定收益外的其他收益及债权等权益归天创佳业。但不改变元泰典当对外的债权人地位和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3、处置债权的收益:元泰典当为固定收益4040万元,多余部分处置债权的收益(无论是现金收益、资产、还是权益)均归天创佳业,若收益不足4040万元,由天创佳业承担商业风险,不影响元泰典当的固定收益。
  
  4、协助义务:元泰典当有协助天创佳业实现债权的义务。协助方式包括催收债权,以元泰典当名义对债务人、担保人等全部或部分提起诉讼,处置债权等。因处置债权而需对外支出的实现债权费用,由天创佳业自行负担。
  
  2013年10月25日,元泰典当已收到协议约定的固定收益4040万元。
  
  四、本次申请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元泰典当已收到协议约定的关于该债权的款项,因此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带来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法院受理民事案件通知书;
  
  2、《债权处置合作协议书》。
  
  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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