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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担保公司为名的非法集资案例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5日浏览量:93来源:互联网作者:
  2014年6月,库尔勒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接到举报,一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民警立即展开调查。经过调查发现,从今年2月开始,陈某在库尔勒市成立了一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3月至6月期间,陈某、白某安排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业务人员在库尔勒市各居民小区发放非法集资宣传单,以每月1.2%至1.3%的利息为诱饵,向100余名市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0余万元,陈某、白某等拿到赃款后逃匿。
  
  市民王某说,今年3月初,他在这家担保公司一次性投资了6万元,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合同,对方承诺每月给她600多元的利息。今年7月初,她才听说这家公司已被查封。
  
  6月25日,该大队经过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并安排民警对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侦查。7月8日,库尔勒市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陈某网上追逃。11月6日,河南省伊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在伊川县文化路将陈某抓获归案。目前,该大队民警已经安排办案民警前往河南省伊川县押解陈某归案。
  
  风险提示:
  
  1.随着居民自有资产的增多,许多居民期望找到一些投资渠道,让资产保值增值,经济犯罪分子便抓住了居民的这一心理,从事非法集资和财产诈骗活动。该类犯罪活动严重影响金融管理秩序。案发后给人民群众经济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从而构成新的社会矛盾和形成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2.犯罪分子往往利用部分群众贪财和盲目从众的心理,不断鼓吹其经营项目的高收益,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造成钱生钱,利滚利的假象,诱骗群众。而参与其中的大量投资者往往不熟悉犯罪分子所经营项目的运行机制和运行情况,对市场的“游戏规则”更是知之甚少。众多被害人对涉嫌犯罪主体在市场中的主体身份毫不怀疑,因过分追求高回报而缺乏警惕。
  
  内蒙古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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