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 并非绝对无效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03日浏览量:56来源:大江晚报作者:
企业的发展需要大量资金支持,除从金融机构融资外,有时涉及企业之间拆借、民间融资。那么企业之间的民间借款是否有效?目前该行为的效力问题从绝对无效走向相对无效。
因放贷行为属于金融服务,涉及国家行政许可,为此一般企业从事放贷超出法律限制的经营范围,故不被法律认可。1996年9月23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表述:“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但是多数企业以自有资金,为其他企业短期、临时地提供资金支持,该类借贷行为有别于以“放贷为业”企业之间借贷。
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奚晓明副院长关于《当前商事审判中需要注意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指出:“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根据该会议精神,2013年12月19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第八条规定:“非金融机构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变相从事金融业务的借贷行为应认定无效,但确因生产经营需要以自有资金相互借款的应认定有效。”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之间因生产经营需要以自有资金相互借款的应认定有效。因借款必然伴随融资风险,而一般企业缺乏风险控制意识和能力,故从企业经营风险考虑,建议如无抵押物、质押物或有力的第三方担保,一般还是不涉及民间借贷。从需求方来说,民间借贷属于高成本融资,企业利润不能支撑高利贷,则必然陷入困境甚至走向破产。对于资金提供方来说,目前企业生产经营处于困难期,还款能力必然受到限制,故收回贷款的风险必须慎重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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