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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新特点并提出建议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6日浏览量:63来源:湘西自治州泸溪县人民法院作者:杨志芳
  泸溪县法院通过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受理、审理,分析发现此类案件呈现以下新特点:
  
  1、案件数量增多。泸溪县系湘西州老工业基地,随着21家国有企业破产改制重组步伐加快,催生发展了一批民营中小微企业,促进了县域经济快速发展。2010年来,随着国家实施“转型”发展战略,逐步对“两高一底”企业取消优惠政策,加之企业自身创新合作造血功能差,导致利润下降,发展举步维艰。同时,当地政府财力有限,对企业扶持不够,其发展基本上靠民间借贷融资,致使此类案件绝对数量增加。2013年,全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收案152件,占当年民事案件37.6%,其中涉企借贷76件。
  
  2、借贷主体多元。现在民间借贷主体由单一的以城乡居民、街坊邻居、亲戚朋友转变为多元的特点,借贷主体由单纯的农户、居民的借贷逐步扩大到职业放贷人、企业法人、私营企业主、部分中小企业以及企业内部职工等,“隐形银行”、“影子银行”也相继出现。由于很多企业的深度介入,民间借贷案件具有民事纠纷向商事化纠纷转化和增多的趋势,如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以其开发房产为诱饵,以房产买卖为掩盖形式聚集大量民间资金。
  
  3、借贷周期较短。借款人多为解燃眉之急借取高利贷,从借贷到涉讼的周期较短,且通常身负巨债,易形成系列案件,引发社会矛盾。
  
  4、合同形式正规。出借人多系长期放贷人员,经验丰富,双方订立的借款合同堪比银行金融借款合同。
  
  5、约定利息较高。多数案件利率约定月息3%—5%,少数案件利率约定月息8%—10%,这些都远高出银行同期借款利率,且出借人通常将利息预先扣除或以本金形式覆盖高利率。
  
  6、认定难度加大。除了传统民间借贷缺少书面凭据或借据不规范而造成事实认定难之外,现在由于相当一部分民间借贷案件具有高利贷性质,当事人采取各种手段掩盖高利贷真相,以规避法律规定,造成事实上高利贷现象非常普遍,而纠纷案件中却难以认定的局面。
  
  对此,该院建议:
  
  1、认真核查,甄别当事人涉案情况。通过数字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系统,查询当事人同类案件涉案情况,对涉讼频繁的当事人予以关注,掌握关联案件动向,为事实甄别提供依据。
  
  2、严格审查,弄清借贷关系合法性。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严格审查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对是否是高利贷、有无将利息纳入本金后而开具借条、所借贷款项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等进行严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对违法或者有涉嫌犯罪的行为分别依法予以处理,不能让那些别有用心的人有机可乘或钻法律的空子。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在庭前和庭审过程中,对借据的形成过程、出借人的借款原因和借款目的,出借人资金的具体来源等进行细致的了解和调查,以查明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形式违法及“高利贷”、“赌债”等“问题借贷”的情形。如发现出借人的资金可能是因渎职犯罪所得或者借款人存在非法集资、聚众赌博、诈骗等犯罪情形,应及时将案件交公安机关处理。
  
  3、谨慎裁判,灵活运用司法强制措施。对于形式证据相对完备的案件,要加大调解力度,防止纠纷背后隐藏的非法动机因判决被激化,从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对于经判决,债务人出走,逃避履行义务的,要加大执行力度,予以严惩,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对于诚信守法、有发展前景的困难企业,要多做和解工作,争取债权人支持,采取“放水养鱼”的方法,谨慎使用查封、保全等措施,防止因诉讼活动加剧资金链断裂,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同时,要建立民间借贷风险预警长效机制,加强与相关职能机构的沟通协调,发挥各职能部门的联动作用,共同促进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规范发展。
  
  来源:湘西自治州泸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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