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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抵押合同何时才算生效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4日浏览量:117来源:中国矿业报 作者:
  事例:近日,甲公司与乙煤炭企业签订了采矿权抵押合同,约定乙企业利用其煤矿采矿权为自己对甲公司的债务进行担保。然而,双方到采矿权发证机关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时,工作人员依据抵押权人原则上只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拒绝办理抵押备案手续。甲公司遂向律师咨询,自己此前签订的合同是否生效。
  
  评析: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王振华、范小强认为,此事涉及采矿权抵押合同何时生效、抵押权何时设立、地方性规范文件的法律效力等多个焦点问题。我国现行的法律在这方面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业内对此争议较大。
  
  一、采矿权抵押合同的生效时间
  
  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理论,采矿权抵押合同的生效需要同时具备主合同生效、采矿权抵押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当事人就抵押事宜达成合意、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等要件。认为采矿权抵押合同自批准或备案之日起生效的观点是错误的,理由如下:首先,法律行政法规对采矿权抵押没有明确规定,因此采矿权抵押合同不适用《合同法》第44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其次,采矿权抵押并不等同于采矿权转让,这是对法律的误解;最后,以地方性法规为依据,认为采矿权抵押合同自批准或备案之日起生效,这也是一种误解。因此,依法成立的采矿权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已生效的采矿权抵押合同,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二、采矿权抵押登记/备案的性质与效力
  
  采矿权抵押登记或备案的本质是行政许可。无论是采矿权抵押的批准还是备案,都关系到行政机关公权力的行使,关乎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范围和具体职权,涉及公权力对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审查,影响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关乎合同当事人的重大利益和矿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地方性法规规定的采矿权抵押登记/备案,可以理解为其对地方主管部门采取的行业管理措施。因此,在采矿权抵押登记/备案中,采矿权发证机关的登记/备案程序既不是采矿权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也不是抵押权设立的标志。
  
  采矿权抵押登记/备案对于抵押权人而言,其效力表现在三方面。第一,是抵押权人享有抵押权的证据之一,但不是惟一和绝对的证据。第二,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办理采矿权抵押登记或备案后,抵押期间,抵押权人可以对抗采矿权租赁关系中的承租人,抵押权人可以对抗采矿权转让法律关系中的受让人。第三,办理采矿权抵押经登记/备案的抵押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权。在多个抵押权人并存的情形下,已抵押登记/备案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都登记/备案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综上所述,采矿权抵押合同生效是抵押权设立的前提,抵押权设立是采矿权抵押合同当事人追求的合同目的和要实现的目标。依法成立的采矿权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已生效的采矿权抵押合同,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采矿权抵押登记/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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