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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货物典当操作技巧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8日浏览量:148来源:互联网作者:
  典当业务中,经常会遇到诸如煤炭、钢材及其他大宗货物典当的事宜.这类业务关键在于来源是否合法?当价是否合理?下面就这两个问题进行阐述:
  
  一、权属审查应注意的问题:要进行四个环节的审查。
  
  1、有效身份证明:当户应出示《工商企业经营执照》,《法人组织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2、单位资质审核:许多行业经营需要有行政许可批准。如:汽车、香烟、房产、建筑、煤炭等行业都需要特许经营。对这类特许经营的标的物,在绝当处理时一般都需要客户协助配合.因此除了对其的经营资格要进行审核外,还要对其物品来源及处理权限进行了解审核。避免因审核不严形成签约合同无效或是对绝当物无权处理的后遗问题出现。当然,人民法院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作来历凭证。煤炭销售应有专业发票.
  
  3、审查物品来源是否合法:审查物品来源主要看合同、发票。
  
  4、标的物无权利瑕疵。他人财产、争议财产不能收当。标的物必须权利明确、合法、无争议,才能做为当物。
  
  二、鉴别收当应注意的问题.
  
  1、查验当物是否属于禁当物品.即标的物无流通障碍.牢记《典当管理办法》中关于禁当物品的规定.
  
  2、标的物特征特定.当物不特定便无法实际移交占有.也就是说,当物需为特定物而非种类物.如煤炭典当,应当明确煤炭种类、质量、重量、产地等,而不能笼统、抽象地讲煤炭典当.
  
  3、标的物易于占有保管.对那些保质期短、容易腐烂变质,质量难以保证物品.如鲜鱼、药品、酒等不适合作为典当物.
  
  4、标的物必须有交换价值.通俗的讲:就是当物易于变现,只有易于变现才能尽快收回本息.
  
  5、标的物价值必须相对独立的稳定.移动电话、汽车、黄金价格波动太大。应对措施:手机典当期不能太长,汽车应约定在当期内减当的幅度。
  
  6、标的物应当为相对独立的物.一般而言,出质的动产应为独立的物,且出质人对该物享有处分权。而有时一些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作为标的物典当时,原则上也应可以作为当物。最高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62条之规定质押物(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质物(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质权(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质押物(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质权(抵押物)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质权(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质物(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质权(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出质人(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分额.
  
  三、价格评估、当价确定应注意的问题
  
  1、库存积压商品:该类当物由于市场上不畅销,变现慢,收回成本周期长,故对此类物品,典当只能按成本30%甚至更低折当.1999年7月,东北沈阳法院到苏南某家具厂执行债务,该家具厂将一批库存的音箱、收音机冲抵债务.该批物品运抵东北需一大笔运费且该物品属淘汰物品。最后,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将这批音箱、收录机典当给某典当行.绝当至今5年了,该批物品仍没处理完毕.
  
  2、外销产品:外销产品一般因质量问题或者外商违约等方面原因造成出口受阻.这类产品存在着规格差异等问题,与国内市场不太衔接。这类商品不适宜作当物,不能收当.1997年某典当行收当了几万只用于国外赠送小朋友的圣诞节工艺书,还有上千只帐篷,当价五万元.7年过去了,该批物品还有七成静静的躺在仓库中.
  
  3、注意市场地域差别:2000年,丁某与新世纪五交化集团洽谈,整体收购该公司6000只库存电饭锅,价格为每只15元.但丁某只有5万元现金,要想收购这批货尚差4万元.焦急之中,丁某来到典当行,将相关情况向典当行说明,典当行考虑这6000只电饭锅属淘汰产品,在当地几乎无人购买.丁某介绍,这批货在苏北有市场,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典当行.典当行核实无误后,逐同意以这6000只电饭锅作担保借款4万元给丁某,二个月后,丁某将该批货以30元/只价格全部批发给苏北几个客户,大大赚了一笔并还清了典当行当款.
  
  4、市场时间差别:对季节性很强的商品收当时,价格不能太高,否则会形成绝当积压.如服装是典型的季节性商品,每一季节服装款式不同,今天流行,明天又有新花.煤炭也有季节性差异.夏季,河水上涨,运输条件好,煤炭供应充足,价格就低;冬季,枯水季节,运输紧张,煤炭供应紧张,价格就高.
  
  5、新产品:对于新推出的产品,由于处于推广阶段,国家没有一个统一标准,且市场前景难以预测,对这类标的物一是价格不能高,二是最好先找买家,请买家就质量、价格把好关再确定是否收当.2001年11月,一当户来到典当行,以一批用于自来水输送的管道PP-R管作质押,贷款15万元.当时,市场上仍采用镶锌管,铝塑管,PP-R管还处于试用推广阶段。典当行经过认真调查核实,找到一家经营此类管道公司咨询.并就死当处理问题与该公司进行探讨.此后,典当行与该公司签订了附条件的买卖合同,并就质量、价格问题达成了协议.随后,在该公司参与协助下,就质量、价格谈妥后,典当行同意借给夏某5万元。
  
  四、纠纷处理
  
  1、标的物权属争议:此类争议在实践中是经常出现的.来源不明的物品,诈骗犯诈骗的物品,盗窃物品,第三人的物品,这四类物品在典当行可以说是司空见惯。典当行在日常业务中应增强安全防范,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减少此类纠纷办法有三:一、认真查验客户身份证明;二、多加盘问.三、细致审核发票、合同等。实质上这四类物品,只要客户提供的发票、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客户身份证明是有效无误的,典当行属善意收当,一旦真的出现问题也能够免除处罚,减少损失。
  
  【案例l】1997年1月,某物资公司负责人王姓父子来到典当行,申请以其存放在朱方路外贸仓库的生产地为山东苍山价值200万元的纸张作为担保借款47万元,并提供了增值税发票、买卖合同以及有效的身份证明,典当行经核对无误后,认为该当物没有任何问题,便随同王姓父子至外贸仓库,并书面通知仓库,该批纸已质押在典当行并将该批货改存在典当行名下,随后,典当行将47万元典当款支付给了物资公司.王姓父子走后不到20分钟,仓库来电话告知该批货被公安局查封.电话才放下,公安人员已走进典当行,称王姓父子涉嫌诈骗,该批纸张是赃物。典当行据理力争,并将相关手续交给公安局查看后认为典当行无过错。后经协调,山东为减少损失,付清典当行欠款将纸张赎回。
  
  【评析】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之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2、处理程序不当引起纠纷:消除此类纠纷必须做到:(1)、拆封程序要合法.因物品一般由当事人当面封存签字,故拆封要合法,如找2-3个无厉害关系的人作见证,或请公证处作公证;(2)、拍卖程序要合法;(3)、处理要及时,如果处理不及时,有些客户认为典当行贻误时机,否则标的物一定会卖出更高的价值,以至于告到法院要求赔偿;(4)、对大批量物品典当,如能做到拆分且不影响物品价值的,应尽可能拆分。一般按照叁万元以下拆分并进行分别典当封存。这样,可避免处理时有纠纷。
  
  【案例】1988年某典当行收当了一批玉器,经客户封存后放在仓库,死当后,典当行没有及时处理,但已封存。后客户要求赎当,典当行也同意赎当,因典当行拆封程序不合法,该客户称该批物品不是他的,被典当行掉包,后将典当行告到法院要求赔偿69万元。
  
  【评析】该官司历时三年,典当行苦恼至极,最终胜诉,但给我们留下思考。2001年该典当行收当一批钻戒,绝当处理时,吸取前者教训,拆封时办理了见证手续,且处理及时,拍卖程序合法,故没有产生任何纠纷。
  
  3、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纠纷:在典当期间质权人将出质人当物交由第三人保管,因第三人保管不善造成损失,应追究第三方保管不善的民事责任。
  
  【案例】吴某将一台卷曲机、一台切割机质押在典当行,典当行将该批物品存放在某学院的仓库。后因仓库门前马路扩宽,导致排水不畅。典当期间,一场大雨将仓库淹在水中。吴某典当的卷曲机、切割机因电动机进水无法修复,引起纠纷。典当行赔偿吴某损失后,将仓库的主管部门某学院告到法院要求赔贘损失。
  
  4、出质人隐瞒当物瑕疵的纠纷:此类问题适应《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失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案例】某电脑公司将45台被水浸泡过的电脑质押在典当行,取得当款25万元,一个月后,电脑公司没有办理赎当。死当后,典当行对该批电脑进行处理时才发现问题。典当行在掌握了相关证据后一纸诉状将电脑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典当行的诉讼的请求,判令电脑公司赔偿全部损失,并支付费用和利息。
  
  5、典当期满,绝当前出质人要求行使权利处理质物,而典当行没有及时处理产生纠纷。
  
  【案例】2002年8月某煤炭石油公司向典当行借款80万元,以每吨200元价格将其约400吨煤炭作为质押担保,经审查认可后随同煤炭石油公司到仓库办理了交接手续后将80万元交给煤炭石油公司。同年11月煤炭供应紧张,煤价上涨到280元一吨,刚好典当期限已到,煤炭石油公司书面通知典当行要求典当行处理处理煤炭,清偿债务,并将多余的款项返还给煤炭石油公司。典当行认为价格还会上涨而没有理睬。一个月后煤炭价格下跌至220元一吨。煤炭石油公司一气之下,将典当行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典当行赔偿2.4万元。
  
  【评析】在价格上涨且当物到期的情况下,质权人典当行却没及时处理当物,而后价格下跌,典当行没有损失而客户却遭到了损失,典当行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法》第71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格超过债权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典当管理办法》中也有这样的规定。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5条第二款之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应该支持原告煤炭石油公司请求判令典当行赔偿2.4万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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