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法院发出首份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0日浏览量:52来源:石狮日报 海峡都市报电子版作者:
日前,石狮法院向我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发出首份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该贷款公司凭这份裁定书,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法院依法拍卖、变卖抵押房产取得的价款优先实现债权。据悉,这是新民诉法实施后,泉州市基层法院发出的首份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2013年5月24日,王某向该小额贷款公司借款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借款月利率为1.2%。同日,双方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同时,王某以自己名下的一宗房地产为其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期限届满后,王某未按月履行还款义务,该小额贷款公司多次催讨无果。于是,该小额贷款公司申请石狮法院依法裁定拍卖、变卖王某的抵押房产,并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等抵押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石狮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准予对王某提供抵押的房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该小额贷款公司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等抵押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裁定作出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偿还债务义务的,申请人可依法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据承办法官介绍,2012年实施的新民诉法规定实现担保物权适用特别程序,属于一审终审制度。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至少具备如下条件:1.抵押物不存在优先抵押问题;2.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3.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立。即存在抵押权依法设立,并取得抵押物权及他项权利,债权不存在争议及债务到期,债务人拒不履行债务,同时抵押人不承担抵押义务等情形,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对抵押物或担保债权存在争议的,仍然应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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