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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融资性担保机构违规关联担保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13日浏览量:85来源:上海证券报作者:苗燕 颜剑
  一家好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能够有效化解担保链中潜藏的风险。而一家违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只能使得担保链断裂的更加彻底,风险的传染性更强。
  
  就在《关于加强企业担保圈贷款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的通知》发布3天后,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了一份名为《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违规关联担保有关风险的提示函》。针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一场风险排查就此展开。
  
  这份提示函称,近期,一些地区陆续发生多起因融资性担保机构违规关联担保等问题引发的风险事件,经当地监管部门初步核查,这些风险事件大多是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关联方通过另设理财类公司或P2P平台等方式向社会集资,再由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并将募集的资金用于关联交易或民间借贷等活动,因资金链断裂,巨额债务不能到期支付。
  
  文件称,上述风险事件中存在大量关联担保、“自担自用”的问题。发生风险事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或其他关联方往往设立了多个投资理财类公司或P2P平台从事民间借贷等活动,由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其理财或P2P等产品承诺的高额回报及本金提供担保,并大多将上述资金通过其另外的关联公司或直接从事民间借贷等活动。
  
  上述风险事件中,融资性担保公司不仅违反担保集中度限制,从事的关联担保及民间借贷担保业务也大都不在其财务报表上反映,资金只在关联公司进行“体外循环”,以隐瞒其关联担保及民间借贷担保业务的真实情况。
  
  为此,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各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要高度关注此类问题和风险,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违规关联担保及从事民间融资担保的风险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要重点关注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及关联方设立或控制财富管理公司、投资公司及P2P平台等理财类关联公司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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