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股权质押贷款隐含的风险及其防范对策建议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08日浏览量:165来源:嘉兴市银行业协作者:
股权质押将静态的股权转化为动态企业经营资产,以股权做质押换取融资,对企业融资以及当前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目前市场条件和法律规定尚不够成熟,股权价值的易变性及部分股权转让受限,股权质押贷款面临极大的风险。
一、股权质押的概念
股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拥有的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以该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质权人是指担保关系中享有权利的债权人,出质人是指为担保债务履行而以股权设质的人,而质押标的是指由质权人占有的股权凭证或登记于相应机关的股权。股权质押贷款,是指以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或第三人持有的股份作为质押担保,银行据此提供贷款的融资业务。
二、股权质押贷款隐含的风险
股权质押贷款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内是可行的,对企业和商业银行来说,股权质押更具有特殊的意义。但源于其本身的特点,在操作过程中存在大量风险。
(一)出质股东的道德风险
出质股东的道德风险主要指出质股东利用大股东身份,隐瞒重要信息,恶意经营,甚至掏空公司,使股权价值大幅下降,侵害质押权人利益的行为。
上市公司因其具有较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银行作为贷款方可以较为省力地了解出质股权公司的资信状况和经营情况,从而判断出质股权是否具有良好的担保功效。并且,政府相关部门对上市公司监管较为严格,上市公司大股东想要利用关联交易掏空公司的法律风险较大,就使得以上市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标的安全系数较高。而对于非上市公司,法律并未规定其较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经营信息、财务信息,社会公众也很难查询得到,政府相关部门对其监管相对上市公司较为宽松。非上市公司的出质人有可能利用法律及监管的漏洞,一方面对贷款方隐瞒公司的重要信息,另一方面出质股东利用其股东地位,控制公司日常经营,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
(二)股权价值变动的风险
股权之所以可用于质押源于股权的财产性、价值性。但与一般质押物价值预见性强的特点不同的是,股权价值本身是一个不稳定的预期值,经常处在变化中,因而使股权质押的担保力度较难把握。实践中,股权价值的变动主要受公司内部的经营状况和外部环境的影响。
就其内部风险而言,主要是受到公司经营方向、管理政策、财务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当其经营业绩上升时,股权所代表的公司财产也就相应增加,其担保能力就强。当其经营业绩不佳甚至下滑时,其股权价值就相对下降,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有可能不足以清偿债务。其外部风险,主要是市场变化带来的风险。当经济形势上升、股票市场或出质股权公司所处行业整体景气时,其股权在转让市场上就受到欢迎,其转让变现的能力就强,质权人在实现质权时就更为顺利。相反地,如果出质公司的股权不受股权转让市场欢迎,很难转让出去,质权实现的风险就大为增加。
(三)股权质押的法律风险
股权质押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如下两层含义:
一是指股权质押违反法律规定使质权不能成立的风险。我国法律对股权质押限制相对较为严格,某些股权不能作为股权质押的标的。如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标的;国有股权及以涉外股权的出质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否则股权质权就不能成立;另外按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出质,出质双方必须到工商部门进行股权质押登记,否则股权质权不成立。二是指因现行法律规定不完善给股权质押当事人带来的风险。现行的股权质押制度因存在诸多缺陷而给质权人带来如下风险:第一,优先受偿权的特殊性隐含的风险。股权质押制度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同,具有特殊性。当出质公司破产时,一般来讲,其股权的价值接近于零,股权中所包含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公司事务的参与权已无价值,此优先受偿权对债权人实现质权并无实质意义。第二,质押股权处置的风险。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出质人与质权人达不成折价协议,因为质权人无法直接拍卖或变卖质押物,质权人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实现质权,然而诉讼效果并不能保证,而且很多银行不可控的因素都会影响质权的实现,比如:政府部门审批结果、股东优先购买等等。
三、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防范对策建议
为进一步规范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加强对出质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的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银行的合法权益,笔者拟提出如下几点建议以完善银行的股权质押业务:
(一)谨慎选择质押物
在目前对股权质押还没有具体的指引性法律条文的情况下,银行在考虑发放股权质押贷款时应持审慎态度,特别对以非上市公司股权办理质押的申请更应慎重。贷款银行应随时分析每只股票的风险和价值,选择适合本行质押贷款的股权,并根据其价格、赢利性、流动性和经营情况、财务指标以及股权市场的总体情况,制定本行可接受质押的股票及其质押物的清单。笔者建议采用流通性强、保值性强的标的作为担保物,股权质押只作为补充担保来发放贷款,贷款银行仍应慎重落实其他的担保条件。
(二)综合评估股权价值
股权质权的担保功能源于股权的价值,股权价值是股权质押担保的基础,如果出质股权价值不大,那么质权人得到的只是一份空头保证。
一般来讲,金融机构主要是根据企业的净资产以及每股净资本来确认企业股权的价值,然后按照一定的折扣率给予授信。所以,商业银行在开展股权质押业务时,首先应尽可能全面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状况,综合选择现金流充足、贷款期限较短、企业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企业。此外,贷款人还应随时对持有的质押股票价值分析,以证券登记机构登记的股票质押的,应专人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监测质押股票的市场行情;以其他可转让的股权质押的,贷款行应指定专人每日监测质押股权份额的股权净值,每日评估质押股票的市场价值。
(三)充分了解股权设质规则,防范法律风险
由于股权质押的风险较大,设质双方当事人,尤其是质押人必须充分了解《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充分认识股权质押的设质规则,,防范股权质押的法律风险,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对股份和股票设定质权采取不同的生效条件。《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另外,为维护股权质押的安全,《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还规定了股权质押存在诸多限制,如对国有股权出质的限制以及接受本公司股权设质的限制等等。
因此,商业银行在开展股权质押贷款业务时,不仅应充分考虑质押股权的价值,而且还要密切注意质押股权公司的财务情况以及经营管理状况。另外,笔者建议商业银行在接受股权质押时,可以采取协议或质押人承诺的形式对企业资产加以锁定,即限制企业某些经营行为,以免股权价值被掏空,同时与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将质押股权的分红收益提前用于清偿债权,以此来最大可能的规避风险。
(作者:陆强、都旭斌、张道秀 陆强系中行嘉兴市分行副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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