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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动态质押监管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05日浏览量:67来源:工行吉林省分行作者:
  动态质押又叫“特定化库存模式”是指客户以其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动产为质押的信贷业务。动态质押监管方式与传统的担保方式不同,他是由监管公司来承担质押物的保管责任,在保障商业银行贷款资产安全的同时,提高了融资的资产流动性,但对商业银行采用动态质押监管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结合现有的法律法规,提出几个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动态质押是要式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签署书面合同,即在签署借款合同的同时,签署《动态质押监管协议》。动态质押监管是指在质押期间由商业银行作为质权人确定质物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等要求,监管人按照商业银行要求履行保管职责。由于动态监管质押的特殊性,所以必须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监管人的职责。
  
  二、应当明确动态质押监管协议的法律性质
  
  在动态质押监管中应当明确监管协议的性质,他是保管合同而不是委托合同,实践中一般不注意该问题或者混淆保管合同与委托合同,对此,商业银行签订动态质押监管协议时,应当明确动态质押监管协议法律性质,将合同性质定性为保管合同,而非委托合同,避免出现争议。
  
  三、应当依法审慎选择监管公司
  
  商业银行在选择监管公司时一是要实行名单制,确定准入公司的名单,可通过招标选取;二是要关注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尽可能选择那些服务质量好,监管能力强,信誉有保障的监管公司作为合作对象。
  
  四、加强对质押物的保管,不完全依赖监管公司
  
  在动态质押监管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在利用监管公司监管的同时,商业银行应当选择大型,达到国家标准的仓库进行保管,完善出入库手续和制度,查验入库单据,检验、检疫单证、运单等,对特殊质物按专业要求保管,防止因各种原因导致质押物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失等情况发生,如果影响质权行为发生时,可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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