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民间借贷中介业发展应加快监管体制改革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11日浏览量:47来源:中国金融信息网 作者:
近两年来,江苏、山东、陕西等省份陆续曝出多起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老板跑路的案件,折射出第三方民间借贷中介行业背后的乱象。记者在调研中发现,由于监管机制缺乏统筹安排,整个民间借贷中介行业还处于相对混乱无序的状态,部分企业甚至做起非法集资的买卖,放大了地区金融风险,影响社会稳定。专家建议,规范民间金融创新须与监管体制改革同步推进,从严控市场准入、规范企业行为、加大投资者保护等方面做出制度安排。
--经营乱象所致风险值得高度警惕
据了解,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最早起源于青岛。这类中介机构的名称不一,对外通常显示为投资公司或是理财信息咨询公司,近年来发展速度迅猛。据业内不完全统计,仅重庆市该类型机构数量就超过1000家,每年融通资金总数额超过500亿元。部分专家、业内人士表示,由于缺乏监管体制的同步跟进,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群体鱼龙混杂,部分机构开展违规业务,隐瞒真实信息,损害投资者利益,更有甚者以中介机构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潜在风险值得高度警惕。
一是内部管理不规范,忽略信息审查,积累经营风险。重庆理盈投资有限公司(从事民间借贷中介服务)董事长刘文华介绍,正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操作方式是作为中介平台,将有投资需求的放款人和有借款需求的借款人撮合在一起。借款人以房产等作抵押,放款人获得抵押权并发放贷款,从而有效配置了民间资本。全面审核借款人情况是中介机构的义务。但许多中介机构对贷款人并不作严格细致的贷前调查,有些甚至仅凭私人关系半天之内就办好所有借贷手续,为放贷人提供的借款人信息失真,提高了经营风险。这种经营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往往会导致社会问题。一旦借款人违约,不能按时或无力偿还借款,就会引起债务纠纷。由于诉讼程序复杂,有些债权人往往会借助社会黑势力通过暴力手段向债务人或担保人追讨借款,影响社会安定。
二是违规开展业务情况突出。四川耀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民间借贷中介服务)董事长贺义指出,有些实际并不具备资金中介资质的公司也在从事资金中介的活动。而部分机构缺少诚实信用,在借贷合同生效前先行从借款人处收取中介费,不按合同约定期限、约定数额提供借款,损害债务人的利益;有些甚至和借款人合谋,伪造相关材料,骗取投资人资金后卷款跑路。
三是容易滋生非法集资。记者在调研中了解到,不少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经营者,都是同时经营建筑及地产的,成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扩展自己的业务空间,壮大自己的实力,于是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储民间资金,做起了地下银行业务。当企业利润无法兑付到期的高额利息时,他们不得不挪用其他出资人的资金用来偿还,以稳定更多出资人,诱导更多的出资人投资,这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当这种循环无法支持公司运作时,这些公司老板往往选择携款出逃,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今年以来,包括陕西府谷、江苏盐城、山东济南等地曝出的多起房企老板跑路案背后,均被证实有大量民间借贷的存在。
--监管缺位与越位问题日益凸显
在调研中,部分专家、业内人士指出,由于目前从事民间借贷中介业务的准则缺乏法律规范,存在一定程度的监管缺位,使得其处于相对混乱无序的状态。但与此同时,作为民间金融创新的产物,这类企业在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建立健全借贷信用体系,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部分地区因为出现个别违规经营者卷款跑路的案例,有关部门从维护民间金融稳定的角度出发对这类机构实行一刀切,监管越位实际破坏了民间金融创新的活力。
“由于并未纳入金融监管体系,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注册门槛并不高。少的只有两三百万元,即使加上其他成本也并不高。一旦这样的低注册资本机构开展违规揽储放贷业务,可以说是一本万利。更有甚者将揽储所得放高利贷,其收益更是高得不可思议。”四川省一家知名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董事长告诉记者,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这类中介机构的主管部门是工商部门,但由于其准金融属性,工商部门无法做到对其日常行为做到有效监管。
重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周孝华教授认为,目前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在各地生根发芽。由于普通投资者投资观念不成熟、投资渠道少,导致这类中介机构涉众性成倍扩大。一旦发生金融风险,极易导致上访集访事件,因此探索监管模式改革已经迫在眉睫。
但与此同时,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对推动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意义不可忽视。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金融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同生辉教授指出,目前国内很多民间借贷中介机构通过建立标准化的借贷合约,依靠自身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能够对借款人的信息作出全面有效评估,既能对投资人利益起到有效保护,又可以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民间借贷中介机构通常还会在各地区形成松散的“联盟”组织,目的是加强彼此间信息沟通,建立起类似银行征信系统的民贷征信系统,利用联盟的影响力加大违约代价,打击恶意欠贷者,实际推动了民间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采访中,部分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经营者向记者反映,在西南部分地区由于出现违规经营者卷款跑路的案例,一些地方政府从维护民间金融稳定的角度出发对辖区内所有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实行一刀切。这虽然表面上稳定了民间金融秩序,但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甚至误伤大部分合法经营的中介机构,破坏了民间金融创新的活力。
--规范民间金融发展须同步推进监管体制改革
部分专家、业内人士认为,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发展是民间金融创新的产物,是对传统金融体系的有效补充,同时也对监管体制改革提出了要求。建议从以下四方面着手,推动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发展规范有序。
一是立法明确民间借贷合法地位,鼓励和扶持正规中介机构的发展。同生辉建议,针对目前民间借贷蓬勃的发展态势,不宜再采取“一刀切”的监管策略,应该就此专门立法以规范疏导民间借贷及其中介机构的发展。可借鉴国外成熟市场的做法,通过立法承认民间借贷及其金融机构的合法性,让民间借贷从地下走到台上,作为传统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为实体经济“输血”。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宗良认为,我国各地区差别比较大,借贷环境也不尽相同,应由地方来制定符合具体情况的民间借贷相关政策条例,在探讨成功的基础上再全国性推行。
二是纳入金融监管体系,提高市场准入标准。针对目前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群体鱼龙混杂,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的现状,新加坡国立大学研究员文华博士建议,应参照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方法,将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纳入金融监管体系。在工商审批前应由同级或上级金融监管部门发放许可证,提高注册资金门槛;同时,对其经营范围要在核准注册时予以规范,限定在居间中介服务范畴内,避免出现模棱两可的词汇,不给意图打“擦边球”的经营者可乘之机,也给其他管理机关依法监管提供依据。
三是在明确监管职能和责任前提下,加强对企业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同生辉指出,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在经营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其隐蔽性非常强,违规经营导致的潜在风险巨大,风险预判考验着监管智慧。对此,建议地方政府应整合工商、银监、税务、公安等多方力量,加强对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
四是进一步加强投资者保护。文华认为,鉴于损失严重的民间借贷投资人目前“维权难”的处境,建议对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设置保证金制度,并加快民间借贷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立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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