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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多 法官支招避误区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10日浏览量:64来源:辽宁典当网作者:方正 赵云霞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高发,有的案子案情简单矛盾却很突出,主要集中在对借款主体、出借主体及还款事实的认定上,主因是借条书写不详尽、还款操作不规范等。最近,法院收集了一些典型个案,以案说法,分析当前民众在民间借贷中存在的误区。
  
  案例一:
  
  赵某向林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因赵某未及时还款,林某将其诉至法院。赵某在庭审中辩称,借款是事实,但钱是蔡某拿去用了,林某也是知道的,应该找蔡某要钱。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借款的确是蔡某所用,因出借人林某不信任蔡某,才要求赵某出具借条。
  
  评析:
  
  从民间借贷实践来看,借条是借款人收到借款时向出借人出具的凭证,其反映了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的性质。
  
  出具借条说明了两个事实:出借人已交付借款,出具借条人即为借款人。本案中,赵某答辩借款实际由他人使用,并不能改变赵某借款人的身份,他仍应向林某返还借款,至于被人用掉的钱,他可以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向实际使用人主张归还。
  
  案例二:
  
  陈某向徐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未及时还款,徐某将陈某诉至法院。陈某在庭审中辩称,徐某并非实际出借人,借条的格式系案外人李某提供,借条中的出借人栏是空着的,有部分款项已经归还给李某。
  
  徐某则表示并不认识李某,且未收到陈某归还的借款。
  
  评析:
  
  民间借贷中经常存在借条未写明出借人的情况,本案涉及的就是出借人主体的认定。
  
  因陈某并无证据证明李某系借款实际出借人,最终法院确认徐某与陈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判决陈某归还徐某借款5万元。至于陈某支付给李某的款项,他可以根据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要求李某返还。
  
  案例三:
  
  金某向吴某借款2万元,今年4月,吴某拿着借条起诉,要求金某归还借款2万元。金某辩称自己已向中间人陈某归还现金1万元,目前只欠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借款的确是通过中间人陈某介绍发生的,但陈某否认收到过1万元还款,吴某也否认委托陈某收款。
  
  评析:
  
  本案中,金某并无证据证明已经归还了1万元,也无证据表明吴某委托陈某收款,故金某的还款不能认定为归还吴某的借款。最终,法院判决金某归还吴某借款2万元。
  
  法官支招>>>
  
  为避免上述纠纷,民间借贷要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一、借条书写要详尽、规范,借条的内容要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借款时间,有利息或担保人的,要在借条上注明,切不可在留有空白的借条上轻易签字。
  
  二、归还借款通过银行转账或要求打收条,如出借人要求通过第三人归还,要有书面授权。
  
  三、远离高利借贷,高利贷往往会采取预扣利息、付息不打收条或虚列法律准许标准的利息等方式规避法律规定。因此,在无证据证明借款人已支付高额利息的情况下,仍需按借条约定归还借款本息。
  
  四、已签订借款协议的,出借人在交付款项后,应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条,或补打收条,否则光凭借款协议只能表示借贷合意,无法证明借贷实际发生。
  
  五、如认为事实与起诉事实不一致,被告应积极应诉,配合法院调查,以利于法官在庭审中发现破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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